(台北20日綜合電)台灣屏東市一名李姓婦人3年前去世,留下重達33公斤的111條黃金,價值共4000多萬新台幣(約538萬令吉),由長年與李婦同住的麼女存入銀行保管箱。翌年李婦的麼女突然過世,二哥鄭姓男子提出黃金是他早年購買交給母親保管,應歸他所有,其餘4名兄弟姊妹則堅持均分遺產,5人對簿公堂,最終鄭男敗訴。

鄭男敗訴

50歲鄭男指出,他自20多年前工作後就將每年部分薪資交由母親保管,並委託母親代他購買黃金,兩母子曾在10多年前清點過彼此持有的黃金數量,當時母親還將她的黃金條數記載在當天的日歷紙上,且他持有該批黃金的保證書。

但鄭男的4名手足不同意,辯稱全部黃金既是存在妹妹保管箱內,依法就是妹妹個人所有,未婚無子女的妹妹過世後,黃金應由5位兄姊平分繼承。且鄭男在20幾年前並無足夠收入購買價值數千萬元的黃金,就算持保證書也不能證明黃金是他買的。

屏東地院勘驗鄭男提出的手寫日歷紙,認為其上記載的黃金只數與保管箱內總數並不吻合,另鄭男也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當年有足夠資歷購買這些黃金條塊。法官質疑,鄭男直到妹妹過世後才提出控告,證明他先前並不知有這批黃金存在,因此判他敗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鄭男舉證不足,周五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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