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5年僱用法
依據1955年僱用法(Employment Act)規定,馬來半島與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僱員及所有作業員(無薪資限制),皆受該法令之保護和約束。該項法令明文規定,僱主不能與受僱員工簽署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定如後:
(1)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8個小時或每周48小時。超時工作報酬在正常工作日為平時工資的1.5倍,在休假日為2倍,在國定假日為3倍。僱主不能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內超時工作不能超過64小時。
僱用於工農界工作的女工,僱主除非預先獲得勞工總監的批准,否則不能安排他們在夜間10時至凌晨5時之間工作,違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隨車員及獲勞工部批准的工業領域,且每天最少有兩班輪班的女工則不在此限。
(2)每週休息日:僱主必須在每個月初準備一份休假表,通知僱員每星期的那一天是他們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須是:國慶日、元首誕辰、州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另外6天,僱主必須另行通知僱員。
(4)有薪年假:視服務年限而定:
a. 兩年或兩年以下者:每年8天;
b. 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c.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
沒住院者:
a. 服務年資兩年以下者:每年14天。
b. 服務年資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c. 服務年資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二)1991年僱員公積金法
依據該法,所有僱主與受僱員工須依據此法繳納僱員公積金,繳納比率由僱主按僱員月薪最少提撥13%、員工負擔月薪之11%。非馬來西亞籍國民的僱員可豁免繳納,但也可選擇加入,由僱主每月繳納5馬幣,受雇者自己提撥月薪的11%。
(三)1969年僱員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機構(SOCSO)依據1969年僱員社會保險法,實施工傷保險計畫與失能養老金計畫,凡月薪在3,000馬幣以下之員工,強制僱主需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資超過3,000馬幣,仍續受保,惟保費計算最高以月薪3,000馬幣為準),惟該法僅涵蓋馬國國民及永久居民。
工傷保險計畫-由僱主按僱員月薪的1.25%繳納,就員工因工作受傷而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提供現金及醫療保障。
失能養老金計畫-按僱員月薪的1%繳納,由僱主及僱員平均分攤,就年齡未達55歲的僱員,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