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小婷在3男不起訴處分後,提起180萬元民事賠償,但二審時仍被高雄高分院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

▲小婷在3男不起訴處分後,提起180萬元民事賠償,但二審時仍被高雄高分院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

台灣3名通告男藝人被高雄女子小婷(化名)控訴,在2021年同遊小琉球期間趁著喝酒玩樂遭到3人在4小時內輪流性侵9次,但驗傷及相關事證都顯示3男均沒有性侵,因此刑事部分不起訴,但小婷又提起民事求償180萬元,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小婷敗訴,她不滿上訴後仍遭高雄高分院駁回。

判決指出,3名通告藝人分別為A男、B男、C男等人,其中A男於2021年5月間在交友軟體認識小婷,碰巧3男正好在當月已安排小琉球行程,於是順便約了小婷到旅館內飲酒玩遊戲,豈料3男著醉意對小婷在4小時內接力性侵9次;事後小婷不堪受辱,傳簡訊質問A男「你怎麼可以眼睜睜看著他們那樣對我」,並對3人提告,但檢方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小婷於是又提出180萬元民事賠償。

庭審時,A男表示小婷知道他們是常上節目的藝人,因此在交友軟體上配對後小婷就不斷想跟他見面,後來更要求到飯店一起跟他們3個人喝酒,但小婷當天喝不多,還約他一起到便利商店買酒還主動結帳,且過程中小婷甚至不介意B男、C男在房間內裸體,過程中自己輕摟、撫摸小婷也未遭拒絕,後來甚至幫他性服務,過程中小婷也在他身上留下口水,並且主動要求無套性行為2次。

A男也說,後來2人完事後,小婷緊接著又跟B男、C男發生性行為,在短短4小時內,分別跟A男性交2次、B男性交3次、C男性交4次,一共9次性行為,幾乎整夜都沒有停下。

不過小婷聲稱遭到輪流性侵9次,離去時神色為異常更沒有向櫃檯人員求助,與一般受暴後的反應不同有違常理;後來小婷到醫院驗傷時,在其頭部、肩頸部、胸腹部、背臀部,或是四肢、陰部及肛門也都沒有外傷,在警方詢問時,小婷說曾抓傷B男大腿,但B男大腿上卻沒有指甲抓傷的痕跡。

由於各項事證皆指向小婷遭3男輪流性侵的控訴被推翻,因此高雄地院駁回訴願,但小婷不滿上訴,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無違誤,因此也將訴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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