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通緝犯友人助跳窗,竟將房門上鎖攔住警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基隆一名男子小明(化名)與友人小美(化名)113年4月初凌晨左右前往小王(化名)住家委託修改檔案,怎料同天上午,警方在門外準備破門,兩人明知小王為通緝犯,立刻鎖上內門並推衣櫃至門口,再協助小王跳窗,阻擋警方。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小明和小美辯稱以為是仇人為卸責之詞,依《刑法》藏匿犯人罪嫌,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和小美前年4月8日凌晨2時左右,一起前往小王的住家,委託他修改PDF檔案。怎料,同天上午7時30分,警方在門外要求開門,小明和小美明知小王是通緝犯,為了避免他被逮捕,竟將房內的內鎖鎖上,還利用衣櫃阻擋門口,讓小王可以從窗戶逃離現場。

審理期間,小明否認有藏匿小王,並辯稱當時警方在敲門時,自己正在睡覺,並不知道門外是警方,醒來後發現衣櫃已經擋在門口,因此順勢幫忙擋。另小美辯稱,當天以為是仇家來尋仇,當下雖然有聽到「警察」兩字,不過從窗戶往下看並沒有發現警車,才順勢把衣櫃推到門口。

據現場錄影畫面可見,警方身穿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且在敲門過程中不斷自稱警察並要求執行搜索。至於通緝犯小王則辯稱,當時小明和小美去擋門,自己也有拿東西去擋,後來兩人叫他逃跑,才從窗戶爬下去。

法官依錄影畫面、現場照片、筆錄等,認定小美與小明所述明顯為卸責之詞,不可採信,確實有藏匿通緝犯小王罪嫌。雖小明與小美有鎖上內鎖及推衣櫃阻擋警方破門的行為,不過未構成《刑法》第135條中妨害公務罪的強暴或脅迫行為,難以將行為認定為妨害公務。

法官審酌,小美與小明兩人協助通緝犯小王逃跑為事實,依《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罪嫌,各處以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