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華(化名)指控被吳男在電影院指侵。(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新北地檢署起訴吳姓男子涉嫌對女友進行強制猥褻,但法院審酌後,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日前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檢方指控,吳男於2021年9月間與小華(化名,下同)在永和某影城觀影時,趁女方不備將手伸入褲中,進行性侵行為,導致女方情緒崩潰、罹患憂鬱症。吳男則全盤否認,表示兩人當時正處曖昧階段,有摟肩、擁抱等親密互動,並指出案發隔日兩人一同前往遊樂園,之後也多次碰面,關係密切,質疑女方因感情生變報復提告。
法院審酌後認為,全案僅憑女方單方面指控,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且女方證詞內容前後矛盾,描述細節不一致。案發當下處於公共場所,卻未有即時求助或報警,事後還與吳男持續聯繫、互動,與常理有所出入。女方提供的日記、社群對話與醫院診斷等資料,多為事後補述,缺乏佐證力。
此外,友人張男證稱女方曾向其傾訴遭性侵過程,他回應「我有罵過他」、「他有說他後悔」等語,但庭訊中坦承是為安撫女方情緒才附和,並未實際聽見吳男坦承。
法院強調,性侵案固然舉證困難,但仍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僅憑被害人指述且存有疑點,難以構成定罪標準。最終一審判吳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女方後續互動屬創傷後「自我安慰機制」,不應成為無罪理由,但高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