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宥勝(王宥勝)被控8年前跨坐、強吻女助理涉強制猥褻罪,宥勝先否認犯罪,後來表達願與被害人和解,但對方拒絕。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宥勝有期徒刑8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宥勝再犯風險低,經此偵審程序之後,被告應知謹惕,所宣告之刑已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今(31)日判處8月徒刑,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200萬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鄭水銓庭長表示,王宥勝於二審雖然坦承犯行,但量刑因子並未因此變更,駁回被告的上訴。另外,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審酌他在原量刑之後,主動進行心理諮商治療,有事證足證被告在接受諮商之後,已經深切知悉其對被害人屬於權利型強制猥褻加害行為,經過風險評估後,認為再犯風險是低的。
鄭水銓指出,被告於二審審理時仍然坦承犯行,尋求管道解決自身不正的認知偏差,這些是原審未及審酌的事項,所以二審認為經此偵審程序之後,被告應知謹惕,所宣告之刑已暫不執行為適當,所以諭知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200萬元,並應該到檢察官指定的機構完成被害人處遇治療計畫,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接觸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以保護被害人,使其回復平靜的生活。這些附條件如有違法,則撤銷緩刑。
檢方起訴,2016年底某日宥勝結束工作,提議送女助理返回對方新北市新店區的住處,女助理同意,於是駕駛宥勝的車子返家,2人抵達後,宥勝藉口要借廁所進入女助理的屋內。
宥勝上完廁所後未立即離開,突然以面對面姿勢坐在女助理的大腿上,以手控制女助理的雙手,解開女助理的內衣,以舌舔耳,再以手摸胸對女助理猥褻;女助理不從抵抗,宥勝才停手。檢方分案偵辦,將宥勝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考量被害人、公訴檢察官對宥勝犯行的科刑意見、宥勝的智識程度以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宥勝前無任何前科紀錄的素行,再審酌他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等,量處宥勝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