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曾參加台灣男團選秀節目的23歲選秀藝人小明(化名),找12歲讀國中的少女小花發生性關係遭到判刑。(示意圖/pixabay)

▲曾參加台灣男團選秀節目的23歲選秀藝人小明(化名),找12歲讀國中的少女小花發生性關係遭到判刑。(示意圖/pixabay)

曾參加台灣男團選秀節目的23歲選秀藝人小明(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2歲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相約,到男方台北西門町住處激戰10分鐘,事後小花向老師告知此事,案情曝光;一審小明遭判4年有期徒刑。他不服提起上訴,但法官認為,他自白後又翻供,未見悔意,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選秀藝人小明(化名)用OMI交友軟體認識,仍在讀國中的12歲少女小花(化名);2022年11月13日晚上,兩人相約碰面,隨後男方把少女帶回台北西門町住處,跟女方發生肉體關係。

事後女學生向校內輔導老師告知此事,校方通知女方家長,小花母親氣到把人帶到警局報案,並對小明提告。

小明雖在警詢、偵查自白,不過聲稱不知道小花幾歲,忘記什麼時間講的,還曾辯稱交友軟體上,年齡為18歲。不過小花審理期間證稱,有主動告知自己13歲,對方還回說,「沒想到這麼小」,且在發生生性行為前,還曾在房間再度提及此事。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未採信小明說詞,將他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4年有期徒刑。

小明不服提起上訴,不過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事證明確,且他2019年,就曾在探探交友軟體跟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交、猥褻行為,於2021年獲不起訴處分,未料卻又再犯。

此外,法官考量,小明在警詢、偵查坦承犯行,審理期間卻改口否認犯行,甚至翻供否認跟少女發生性行為,未見悔意,認為上訴無理,予以駁回,可上訴。

據悉,小明曾參加台灣男團選秀節目,此案曝光後,他所屬公司及夥伴都不知情;他事後也緊急關閉個人IG避風頭,並未對外發言,選擇委由公司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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