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患者,女性,48歲,因突發心前區疼痛、心跳驟停送醫院急診。體查:在呼吸機支持和去甲腎上腺素維持下,心率95次/分,血壓90/60mmHg,深昏迷,無自主呼吸,雙側瞳孔散大,對光反射、角膜反射及吞咽反射消失,腦電圖未顯示波形。

該患者目前是存活還是死亡?

死亡是個體生命活動的終止,是生命的必然規律。

傳統的觀點:死亡是一個過程,以心跳、呼吸停止作為死亡判定標準,稱為「心死亡」,分為三期:瀕死期、臨床死亡期、生物學死亡期。

挑戰:

  1. 心跳停止的患者有可能經搶救而復活,也可通過心臟移植而恢復生命活動。此時,傳統「心死亡」觀點還管用嗎?
  2. 採用呼吸支持技術,在全腦功能喪失後仍可在一定時間內維持患者的呼吸、心跳和腦以外各器官的功能活動。這算死亡嗎?

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死亡定義特別委員會提出將腦死亡作為人類個體死亡的判斷標準,希望能解決上述問題。

腦死亡(Brain Death),全腦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喪失及機體作為一個整體功能的永久性停止。

全腦:腦幹、間腦、大腦、小腦

腦幹(包括中腦、腦橋、延髓)是人體的生命中樞,維持呼吸、心跳、意識、體溫、顱神經反射等。

腦死亡的判斷指標

(1)不可逆性昏迷(coma),對外界刺激無反應;

(2)腦幹神經反射(brain-stem reflexes)消失;

(3)自主呼吸停止(apnea),需不停的人工呼吸;

(4)腦電波消失;

(5)體感誘發電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6)腦血管造影證明腦血液循環完全停止。

我國標準(2003):前三項須全具備(反映腦幹死亡,接近於腦死亡),後三項為確認試驗,三項中須有一項以上陽性。

前述案例中的女性患者已達我國的腦死亡判定標準。

以腦死亡作為死亡標誌有何意義?

(1) 有利於準確判斷死亡時間,節約醫藥資源。每位腦死亡患者搶救花費上萬元,我國每年花費數百億元。

(2) 為器官移植提供更多更好的供體。腎移植:我國每年新增需求約12萬人,而實施僅約4000例。

腦死亡與植物狀態的區別

植物狀態(植物人): 是指大腦皮層廣泛壞死所致的長期意識障礙,常因顱腦外傷或大腦嚴重缺血缺氧等引起。

腦死亡的立法

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訂了腦死亡判定標準,美、英、法、德等10多個國家已制定腦死亡法。大多數國家仍處於雙軌制。

我國:仍處研討之中,尚未立法。但臨床上以腦死亡標準摘取患者器官進行移植的活動已存在多年,說明腦死亡已被部分社會人員所接受。

腦死亡體現時代和社會進步,但必須根據國情去實施。對我國腦死亡尚未立法的原因,近年來有學者提出了很多的真知灼見。

我國目前對腦死亡仍未立法的可能原因有哪些?你對腦死亡立法有何建議?評論區談談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