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法官昨天准予鄭姓被告交保新台幣50萬元裁定,檢方昨天就提起抗告;被告行為時,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他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未完全喪失,若交保後重新步入社會人群,將會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
嘉義地方法院上午就派專車送抗告書至台南高分院審理,經分案、閱卷及3名法官合議後,台南高分院審理結果於傍晚出爐,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案件合議庭3名法官於晚上重新評議,參酌前述裁定內所指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犯罪情節重大,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再審酌看守所表達被告仍存在精神病狀,須長期接受治療意見,以及精神衛生法對嚴重病人必須強制住院的規範。
洪裕翔指出,裁定被告得以5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交保後,還須立即到台中榮總嘉義分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若評估無住院必要,應每週1次前往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追蹤精神狀況,評估有無傷害他人自己之虞,另應於每3個月1次至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
洪裕翔說,如經醫師診斷有住院治療必要,被告應立即住院治療,不得拒絕。被告於每週還要向嘉義地方法院陳報看診情形。如果上述條件被告有所違反,嘉義地方法院得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