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未依約辦理移轉登記,義務人得依法院裁定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現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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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後,如申請撤銷買賣,原則上須由義務人及權利人雙方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若因權利人行蹤不明,無法依約定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得檢附法院公示送達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撤銷該項土地現值申報。

舉例說明,民眾林君於108年6月5日訂立契約買賣出售本市潭子區3筆農業用地予廖君,並於同年6月11日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唯林君領取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後,因買方廖君行蹤不明,遲未依約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林君可循法律途徑申請法院裁定,並取得民事裁定確定書後,單獨以該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買賣土地增值稅申報事宜。

財稅局提醒,不動產買賣雙方如果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雙方權益,應盡速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如果沒有依規定辦理,導致稽徵機關認定為欠稅,最後恐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稅局指出,在辦理撤銷申報時,記得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契稅稅單,且申請書所蓋的印章,必須跟立約時原留印章相同,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

近期稅務局也遇到類似案例,不動產買賣雙方發生糾紛,買方認為房屋有瑕疵,拒絕履行契約,賣方因此向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但稅務局回復,雙方對於契約解除如有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除非雙方同意,或法院裁判解約,否則不宜由賣方單方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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