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 下午6:09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天以書面回覆選舉主任,表明他並非以香港眾志身分參加區議會選舉。他對於「民主自決」的主張,與他在提名表格作出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區的聲明並無牴觸。
黃之鋒批評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完全就是政治審查。(擷取自黃之鋒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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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已報名參加下月底舉行的區議會選舉,但他在取得參選資格前收到參選的海怡西選區的選舉主任致函,要求他在回覆香港眾志所主張的「民主自決」,「是否表示香港人可以自決制度、是否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等」,將藉由黃之鋒的答覆決定其提名是否有效。
黃之鋒首先強調,他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分參加這次區議會選舉。根據香港眾志於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並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
他表示,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乃經負責民主派協調事宜的「民主動力」所推薦,競逐海怡西區議會選舉。事實上,他投入地區服務及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他的香港眾志身分及職務並無關連。
針對選舉主任詢問,鑑於他與香港眾志的聯繫,是否認同該組織「民主自決」的主張。黃之鋒反指馬周佩芬「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他所支持「民主自決」主張的全部。
他強調,本人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應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而他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
針對選舉主任詢問是否認同香港眾志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黃之鋒回稱,他不主張香港獨立,而他理解香港眾志所提出的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他表示,「基本法」第12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
黃之鋒並引用高院法官周家明在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的選舉呈請所作的表述,強調他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也知悉政府接受周庭案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周庭此前因為民主自決的主張被取消選舉資格,但9月上訴成功。
黃之鋒還引用他在2017年6月29日於「華盛頓郵報」與泛民主派大老李柱銘合撰Why we fight for Hong Kong's freedoms(我們為何要為香港自由而戰)的文章內容,強調他從未主張香港獨立;支持民主自決並不代表支持香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
黃之鋒在回信要求馬周佩芬儘快就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他的提名是否有效。
他最後強調:「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
聯絡作者:動態骷髏 文章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