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和學校相互合作的產業已經越來越多,大部分在提供產學合作的實習機會時,是不給薪資的,但如果邁入職場後,還遇到以「學徒是來學技術」為由,不給予加班費的老闆,這時候又該如何是好呢?日前新北市就有一名張姓男子,進入某機車行當學徒已經將近4年了,他每天都必須工作12個小時,但公司不但不給他加班費,就連1.5萬元的低薪也被視為「生活津貼」而非「工資」,讓他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決定提告。
根據《東森新聞網》報導,張男是在2014年進入這間機車行當學徒的,起初面談的結果是低薪1.5萬元,而其他加班費、獎金,甚至還有吃飯以及休息時間等規定,通通都沒有提到。知道上班後,他才得知雖然公司有供餐,但工作時間是從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整整12個小時。並且在職期間,他只在農曆春節和週日才休息,就連週六也必須照常上班,卻從未給付加班費用。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示意圖)
雖然到他2018年6月離職時,薪資已經調整到2.4萬元了,但他對於之前拿不到加班費,一直都無法釋懷,因此決定依《勞基法》提告該機車行給付一共88萬909元。不過對此,老闆卻反駁「學徒是以維修技能為目的」,並強調雙方其實不是勞動契約關係,而按月領取的報酬應該算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再加上,老闆認為張男不只常常遲到、早退,甚至還會在營業時間讓女友在旁邊陪同,公司都沒有扣薪懲戒。
然而聽完雙方辯解後,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機車行目前一共有4位資深的師傅,上班期間張男與師傅必須分工合作,公司方面也有規定上、下班時間必須打卡,以此看來就具有了「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另外,老闆與張男簽定的契約,並未送交主管機關備案,因此不符合招收學徒的法定要件,最後裁定車行需給付張男18萬多的加班費。
圖片來源:TVBS新聞網(示意圖)
對於這樣的結果,網路上卻掀起了兩派論戰,有人贊同地院的裁定,表示「學徒是人,也要生活,這價格基本生活機能都有障礙吧」、「要學徒可以,最少最低23k」、「奴性重,難怪台灣不進步」。但是也有網友認為老闆沒有錯,「學徒學到了技術,就自己開店了」、「老闆拿客人的車給學徒練習,修壞了誰賠,有人想過嗎?」、「只想到自己沒有加班費,那這幾年所學的技術、經驗…別人就應該免費教你?」、「做四年還是學徒,你是認真的嗎?」、「難怪各行各業斷層越來越多,大家都不會感恩!」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網
對老闆來說這確實很兩難,不給加班費不妥,但又害怕學徒學到技術了就跑... 如果換成是你們,會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