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氣爆善款遭質疑濫用,高雄市政府29日決議重組氣爆管委會,同時針對2014年8月2日第182次陳菊市府市政會議通過「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作作業要點」第4條第10款修改,將千分之一行政費用限制刪去、擴增善款運用總額至41億元之舉,認定違反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將由政風單位把相關事證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高市府強調,原「81石化氣爆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迄今雖未屆滿,但善款運用內容頻遭質疑,因此將儘速修改「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作作業要點」第6條,展開委員改組重聘,以正視聽,同時將管委會正名為「731石化氣爆管理委員會」。
針對時任高市府秘書長李瑞倉擅自修改捐款作業要點草案第4點第10款,將行政費用「以本專戶總收入計算不超過千分之一為上限」修改為「其他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之行為,高市府認為違反法製作業準則第12條第1項「行政規則草案,應提送各該局(處、會)務會議審議。」及第2項「前項草案,如屬……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或其他重要事項者,應先邀請或簽會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簽會法制局審查通過後,提請市政會議審議。」之規定。李瑞倉本人也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之規定。
高市府表示,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8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當時市政會議通過之善款管理運用要點,增列第十款「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之項目,仍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第八條規定之用途,始得審查通過。但善款委員會通過審查之項目多有爭議,例如氣爆紀念裝置藝術、電腦、傳真機、訴訟費等,均與上開公益勸募條例第八條規定之用途相違背,善款委員會之委員恐有背信之疑義
基於上述疑慮,市府將備齊相關證據,由政風單位把相關事證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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