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侮辱國旗5嫌犯:全"放了"!警察捉人、法官放人!
據香港媒體報道,香港警方就侮辱中國國旗案件拘捕五人之後,其中四人獲得保釋,另一人則無條件釋放。
香港媒體日前報道稱,四名獲得保釋的男女年齡介於21歲至22歲,而另一名22歲男子則是經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調查後,獲得無條件釋放。
據早前消息,香港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於8月14日及15日收網,在旺角、馬鞍山、深水埗、牛頭角及黃大仙以涉嫌“串謀侮辱國旗”拘捕5名男女。警方懷疑他們與本月3日尖沙咀海港城外發生的侮辱國旗案有關。
被捕的4男1女,年齡在20歲至22歲之間,其中一男子名為周頌軒(22歲),報稱是裝修工人。其餘4人中,有兩人姓洪、一人姓王及一人姓符。嫌犯中部分人與“港獨”組織成員關系密切,他們涉嫌串謀侮辱國旗被扣查,警方在嫌犯住所內檢獲涉案電腦、電話及一些衣物,待進一步調查。
案情顯示,8月3日下午5時許,一夥黑衣口罩狂徒途經尖沙咀碼頭“五支旗桿”廣場時,用雨傘掩護一名蒙面男子,拆走旗桿上的國旗,有人隨後將國旗扔到海中。在網友發布的一則視頻中,幾名一身黑衣的暴徒攀上香港一處旗桿底座,迅速將國旗降下,動作熟練,幾人將國旗丟入海中,期間發出嬉笑聲。
↑8月4日凌晨,愛國愛港人士自發重新升起國旗。
“警察捉人、法官放人”唱的究竟是哪一出?
據港媒報道,不久前在海港城丟國旗入海被抓的4男1女,1人無條件釋放,另4人獲保釋,全被“放了”。
這一幕“捉放曹”,讓人錯愕。警察捉人、法官放人,置法治於何地?置受傷害的警察於何地?置大眾情感於何地?又置香港的未來於何地?
吊詭的是,類似事件絕非孤例。此前沖擊政府總部的黃之鋒等人則被“輕判”社會服務令。重罪輕判,乃至近乎“零懲處”,後果不堪設想。
法治被公認為香港的核心價值,不容蒙塵。面對暴力逞凶的犯罪分子,包容就是包庇,姑息就是養奸,將讓所有正義者寒心、傷心、憂心。
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需要嚴正執法和公正司法,一體兩面,不可或缺,也不可偏廢。如果警方做到了嚴正執法、果斷執法,而司法機關卻有失公正,勢必弱化香港的法治成色。
香港受夠了,暴行早已激起公眾的強烈憤慨!暴徒被依法嚴懲,極端暴力行為被依法規束,這是廣大港人的正義期待,不讓法律打折、不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這同樣是廣大港人的合法訴求。
——人民日報評論
警察抓人法官放人?香港媒體呼籲法官不能充當暴徒庇護者
香港《大公報》18日發表題為《法官絕不能充當暴行庇護者》的署名評論,表達香港市民希望法官和裁判官不能包庇違法者、司法公正能夠得到有效彰顯、暴徒能夠被繩之以法的強烈願望。
原文摘編如下:
香港爆發前所未有的暴亂,社會秩序固然遭到破壞,法治更是遭到嚴重踐踏。雖然警隊已經全力以赴執法,但公眾憂慮的卻是“警察捉人、法官放人”的情況再度上演。事實上,在法治危在旦夕的情況下,仍然出現令人不解的判決。上月底44名被控“暴動罪”的重罪疑犯,竟然全被“保釋”外出;一名疑被搜出30枚煙霧彈的疑犯,也得到“保釋”。所有這些,無法不令市民對香港的法官與裁判官們帶著強烈的“不信任感”。市民希望公正司法能夠得到有效彰顯。
近些年,香港時有群體性暴力事件發生,比如2014年的“佔中”事件,以及近期的遊行示威、挑釁警察、侮辱國徽等事件,而事件發生後最終將在法庭上對涉案人員進行審理和裁判,下面將從幾起案件中窺視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環境。
蒙面示威者
“七警察事件”
非法集會示威者曾健超,在佔中運動中向11名警務人員潑糞水和尿液挑釁,之後拒捕。警察在受到襲擊和侮辱後,有毆打曾健超行為被拍到,而實際上曾健超傷無大礙,但拒絕拍照記錄傷情。
區域法院最終裁定七名警察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七名警察被判入獄兩年。
七警傷害罪成立
七名被告的辯護律師當天曾在庭上指出:案發時正值“佔中”,其中一被告當時已連續執勤48小時,警員們疲於奔命,又遭到辱罵,承受很大壓力,且各被告都因本案而前途盡毀。
另外,七人自2015年被捕後一直停職至今,根據《警務條例》,警務人員被定罪後將會被停薪。希望法官能綜合考量判緩刑。
然而,外籍法官杜大衛並沒有酌情考慮當初的情形,按照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規定,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此案中杜法官最終判決2年監禁。
市民遊行要求赦免七警
這一案件在事實層面沒有爭議,而法院的判決引發社會各界的巨大爭議,市民在香港禮賓府門外集會,要求特首梁振英行使《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的憲法權力,赦免或減輕七警的刑罰。
而襲警分子曾健超則僅獲判監禁5個星期,且獲准用300元得到保釋。其餘四名沖擊立法會大樓、用鐵馬撞破立法會大樓的玻璃和大門、犯有非法集會和公開損毀公共財物的“佔中”分子,同樣獲得輕判:一百五十個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另各付訴訟費用五百元。
兩方的判決差距如此之大,在執行職務的警察因不當的執法行為獲重刑,前途盡送。這樣的結果很難令人相信審理是公平的。
七警案件審理法官---杜大衛
警察一方的律師認為:如果我們回望一些過往的案例,關於襲擊引致人身傷害,判的最輕的是社會服務令,之後可以判兩、三個星期,甚至於兩三個月監禁,跟本案兩年這個刑期有較大的差距。大家還記得扔磚的案子,一個涉事的年輕犯人,被判的是感化令。一些人會覺得,原來扔磚,破壞我們的社會公益,破壞我們的社會安寧,隨時可能令人失去生命,判的都是感化令。”
另外,警察本是維護社會治安、保護百姓安全的職業,但是他們的付出換來的卻是侮辱和挑釁,如若香港警察被逼上絕路,像美國警察在2011年的“佔領華爾街”運動那樣,對攻擊他們的示威群眾毫不手軟,那麼香港的安危將不堪設想,最終受苦的還是百姓。
而到了此次的持續暴亂事件,黑衣暴徒肆無忌憚地逞凶、襲警、縱火,香港幾欲淪為“法治的廢墟”。警察面臨極大壓力之下,全力以赴執法,至今逮捕了逾七百名疑犯,當中約五十人被控以“暴動罪”。公眾期待的是,法庭應從罪行嚴重程度考慮,拒絕“保釋”以收阻嚇之效。但是,現實往往與善良的願望相差太遠。
例如,7月28日上環沖突中,逾40人被控暴動等罪名,東區裁判法院7月31日進行第一次提訊,44人被控至少一項暴動罪,但當日所有被告獲准保釋,僅需遵守宵禁令、其間不得離港。再比如,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8月初突擊搜查天水圍天瑞邨一單位,搜出30個疑似煙霧彈及22個製作中的煙霧彈。23歲青年盧俊希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結果亦獲得保釋,傳媒報道,當事人及家人“喜出望外”。
“暴動罪”及“管有炸藥罪”都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前者最高可判入獄10年,後者最高可判監禁14年。如此嚴重的罪行,竟然可以獲得保釋?而在一宗案件中的全部44名罪犯,更是無一例外的可以繼續外出。這種判決,公眾實在無法理解。流傳在社會上的猜測不斷出現,其中一個質疑是,到底法官有沒有“包庇”暴徒?十分“巧合”的是,“佔中”的始作俑者、正在服刑的戴耀廷,又在此關鍵時刻獲判“保釋”!
就在約兩個月前,有傳媒揭露,有法官參與“反修例聯署”;而路透社亦發表“獨家訪問”,聲稱采訪了三名法官,他們均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這篇采訪令人極其憂慮之處在於:政治勢力介入法官層面,到底有多深?
雖然法官也有言論自由,但並非沒有限制,尤其是在涉及政治立場以及潛在的角色沖突問題。問題也在於此,明知“敏感性”、明知可能有角色沖突,仍然要接受采訪,只能說明“匿名法官”的政治立場已經凌駕於其獨立專業的法官操守精神。然而,公眾更要質疑的是,未來一旦涉及逃犯移交的案件,上述“匿名法官”在沒有申報自己的反修例立場情況下,還能否作出公正判案?
如果大批“暴動罪”疑犯全部獲“保釋”真是偶然的話,那麼上述法官早前的言論表態又作如何解釋?如果這些“匿名法官”真實身份一日沒有得到曝光的話,公眾又如何相信法官真的能夠不受政治立場影響而作出公正判決?
香港當前遇到的是法治的災難,機場更出現泯滅人性的暴力行為,如果不對罪犯施以重判,最終法律不再有任何阻嚇力,法治也將成為暴力的陪葬品。
7月初,前終審庭首席法官李國能罕有地撰文表示,非法和暴力行為必須人人譴責。“沖擊立法會的場面醜陋和令人震驚,在法治之下,這不可容忍。”他指出,法律被故意違反,涉事者必須被法律追究,“如果他們在公平審訊後被判罪成,法庭應考慮具阻嚇力的刑罰”。李國能的話,已經反映出了許多人對法官秉公執法的強烈希望。
月初,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香港局勢座談會上指出,香港局勢要出現轉機的“四個靠”,當中一個就是“要靠特區警隊和執法機關嚴正執法、公正司法”。什麼是“公正司法”?法官大人,香港市民乃至全世界的人們都在看著你們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