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 下午12:36
過去護照的外文姓名音譯多以國語音譯為主,外交部今天表示,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已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將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修正為「國家語言」,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護照的外文姓名除國語音譯外,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逐字音譯也可以使用。(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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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局長陳俊賢今天在外交部例行新聞說明會表示,外交部於今年8月9日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將條文中護照外文姓名以「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的規定,修正為以「國家語言」的讀音逐字音譯。他說,以前護照的外文姓名音譯多以國語音譯為主,現在修正為「國家語言」後,包括閩南、客家、原住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外交部表示,這項修正是為配合今年初制定的國家語言發展法,使台灣各固有族群有同等使用其族群語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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