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很多警察遇到突發狀況的時候,雖然身上有配槍,但是應不應該使用,加上法條對於警察使用槍械,其實有一定程度的規範,該怎麼使用、在什麼狀況下可以用,都要由法院的法官判斷,因此過去就發生多次民眾和法官,對於警察使用槍枝的狀況認知不同,引發的爭議事件,像是之前警察張景義追捕駕車逃逸的嫌犯時,當機立斷射擊,結果讓對方離開了,就被法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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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日前發生的自強號刺警案,也因為警察配備不足的問題,再度讓議題浮上檯面,昨天(22日)新竹地方法院,也針對2年前,警察陳崇文追捕越南籍移工的時候,因為對方企圖搶警車,結果當下直接連射9次,對方也離開了,法關最後宣判,因為該員警舉動「不符合比例原則」,判處8個月徒刑定讞,不過考量是新手員警加上單獨值勤,因此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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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崇文當時獲報,越南籍的移工阮國非因為食用不當的藥品,在鳳山溪隨便用壞別人的小貨車,還想要對民眾出手,他到場後原本想用勸說的方式處理,沒想到對方卻反抗,原本想以辣椒水、甩棍壓制,結果卻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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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掙扎一陣子之後,對方走向沒有拔除鑰匙的警車,陳崇文當下為了要阻止對方開車門,就拿出裝備射過去,並用中文命令對方趴下,誰知道阮國非完全不理會,繼續打開車門想要進去,陳崇文見狀馬上在12秒內,繼續射出9次,最後讓對方送醫也沒辦法,就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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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勘驗當時畫面後,認為阮國非當時已經沒有任何攻擊行為,而且跟周遭的人都有段距離,也沒有啟動車輛的行為,事實上當時並沒有「立即性的危險」,如果只是要阻止開車,可以使用其它方式,像是射向車輪,或是警告性的四肢,尤其當開出第4次的時候,對方已經明顯沒有反抗能力,沒有必要近距離連射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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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陳崇文受過專業訓練,應該知道瞄準下半身有重要的器官跟動脈等,很容易就讓對方離開,而且為了要逮捕對方,在沒有危險的狀況下,12秒連續9發子彈,實在有違反比例原則,也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因此應該要負過失導致對方離開的責任。
警政署對於陳崇文的判決,表示尊重法院的決定,不過也透露正在研修《警械使用條例》,因為員警遭受步安全狀況的機率越來越高,希望民眾可以支持,也讓員警可以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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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這是很兩難的問題,大家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