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開更多威權時期的檔案手稿,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賦予國發會檔案局有權徵集、整理、開放應用政治檔案,只要內容觸及228事件、動員戡亂及戒嚴時的各種檔案紀錄,甚至是日記、遺書、手稿等私人文書,都屬於檔案局徵集的「政治檔案」範疇。
此外,新法最備受關注的是將許多檔案「自動解密」,並增訂「細胞條款」。新法明定,保密逾30年且無法源要求保密的法案,全部解密,且不得為了隱瞞違法及行政疏失而規避;若政治檔案中有檢舉人及消息來源姓名、代號、化名,也都必須提供閱覽抄寫,意即多年前的「抓耙仔」將有可能曝光。
立法院臨時會今下午處理《政治檔案條例》,由於行政院曾表示此法是《促轉條例》的修法配套,對於未來開放應用政治檔案相當重要,國民黨團批評根本是政治鬥爭,痛批民進黨拚經濟無能,搞鬥爭最行。
由於朝野上午協商仍無共識,有多達6條保留條文,立院下午先宣讀無爭議條文後,便進行逐條表決;雖然國民黨團有提修正動議,要求主管機關改為促轉會、刪除毀損政治檔案刑責,但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仍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
《政檔條例》明定,國發會檔案管理局負責整理、開放應用政治黨案,而政治檔案的時間定義是從民國34年8月15日起到81年11月6日,也就是二戰結束至台灣本島、外島都解嚴的時期;政治檔案內容則是與228事件、動員戡亂及戒嚴時的各種檔案及記錄文件,其中甚至包含日記、遺書、手稿及錄音錄影的私人文書。
三讀條文明定,新法施行後6個月,政府需完成清查政治檔案,必要時最多可延長到1年;若檔案局審定各政府機關檔案後,認定屬於政治檔案,應於指定期限移轉。若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永久保密的檔案,則暫不移轉。
新法明定,若檢討降密後仍屬永久保密的檔案,須報請上級機關同意;政治檔案移轉之前,須檢討「降密」,若是機關保密已逾30年且沒有法源依據要求保密,則全部解密,不可以為了要隱瞞違法、行政疏失或特定個人的不名譽行為而規避。
由於部分檔案都被各機關列為「機密文件」,以致外界對於部分案情並不了解,新法也明定,在政治檔案移轉之前,須檢討「降密」;若是保密已逾30年且沒有法源依據要求保密者,則全部解密,不可以為了要隱瞞違法、行政疏失或特定個人的不名譽行為。
因過往年代有許多「抓耙仔」與「細胞」,《政檔條例》也通過「細胞條款」。三讀條文明定,政治檔案中所記載的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代號、化名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如果檔案中有記載,未來外界極有可能知道在重大事件中,誰是檢舉人或報秘者。
新法明定,若政黨拒絕將認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最高處500萬元罰鍰,並得連次處罰;若棄毀隱匿政治檔案,則參照《刑法》規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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