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展旭2019年5月31日 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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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第4波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陳菊、呂秀蓮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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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日前促轉會公布第四波「威權時期」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其中包括「雷震案」的雷震及「美麗島事件」的前副總統呂秀蓮等人在內,共2006人。有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促轉會也強調轉型正義集體工程的緊迫性及必要性。且不論促轉會是否想藉此扭轉「東廠」的負面形象,透過違憲違法的法律與機關,所作出的撤銷司法裁判的決定,真的符合法治正義?
行政立法聯手戕害司法,變調的轉型正義
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以及「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其他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
簡單的說,促轉會有權調查在威權統治時期,所有違反正當法治程序而審理的裁判,並且將其撤銷公告。這也是促轉會自去年十月以來,公布四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的法律依據,然而這樣的法律設計,卻是侵害司法權的違憲行為。
眾所周知,「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原則之核心要素,亦為建構憲政秩序之重要原則。《憲法》第80條規定,明文保障審判獨立之核心,在於法院確定判決之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不容其他機關任意加以否定或推翻。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等解釋,也指出憲法上各權力之運作「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
就此觀之,《促轉條例》第6條規定,立法將司法確定判決一概視為撤銷,且賦予促轉會司法調查權,顯然已違悖「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的要求。如果只是以威權時期刑事審判由軍事法庭審判,違反《憲法》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的規定,或是《國家安全法》第9條限制受難者平反,以及法院無法負荷案件重審等,作為違憲行為合理化的理由,顯然也難以令人信服。
依照《憲法》及《戒嚴法》等規定,國家於戒嚴時期進入非常狀態,自然無法與承平時期等同視之,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2號解釋指出:「戒嚴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非現役軍人得由軍事機關審判,則為憲法承認戒嚴制度而生之例外情形」。因此,把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一概指責為不符法治,將如同晉惠帝「何不食肉糜」一樣,顯然過於粗淺草率。
況且依「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原則,不當的司法判決,理應由司法權自己來撤銷。如果撤銷威權時期的不法裁判,也應由法院設立專門法庭來審查、撤銷不當判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2號解釋雖然肯認《國家安全法》第9條的合憲性,但並不表示另外立特殊司法救濟管道,即屬違憲。對於政治受難者的平反,或是撤銷有罪裁判,自然可立法交由法院為之,由行政機關(促轉會)及立法院逕行取代法院,無疑將造成法秩序的崩壞。
至於法院人力不足,作為架空司法權的理由,更屬荒謬。試問如果以目前的司法體系都無法負荷這些案件,以促轉會目前的人力又如何能完善的調查?這些理由不但無法作為支撐《促轉條例》合憲的基礎,更悖離「轉型正義」重建法治、人權的核心價值,成了走味的正義!
集五權於一身的憲政怪獸,促轉會綁架政治受難者漂白
「轉型正義」指的是新興民主國家如何處理過前期政府所犯下的侵犯人權、集體暴行或其他形式的巨大社會創傷,以建立一個較為民主、正義與和平的社會。因此,「轉型正義」的目的,在於建立法治、人權的價值。
然而台灣的轉型正義,竟是成立一個宛如「革命委員會」,權力無上限的機關-「促轉會」,不但擁有轉型正義事項的調查權,相關調查辦法的制定權,還可以重新審查以往的司法裁判,可以在沒有法院令狀的情形下,行使強制處分權及裁罰的權力,甚至調動憲警作必要之處置,並且不受現行法令限制可以任意調用人員,形同握有「抄家滅族」的無上權力。促轉會實已集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於一身,儼然成為凌駕現有憲政體制,破壞權力分立的憲政怪獸!
尤其是在「張天欽事件」之後,促轉會不僅不思檢討,卻還指出「反對者或前威權政黨化約為黨派鬥爭,從而迴避了對自身責任的清理」,將所有質疑「張天欽事件」者,劃歸為反改革、反正義,甚至暗指「轉型正義」就是針對特定政黨及個人進行「清理」。這不但將「轉型正義」污名化,「東廠」的形象也就更深值人心。
或許為了挽救破敗的形象,促轉會只得以撤銷有罪判決,藉此平反政治受難者,訴諸溫情的方式,試圖扭轉外界觀感。然而籠罩在違憲烏雲的情況下,促轉會縱使想以綁架綁架政治受難者來漂白,只怕也是徒勞無功。畢竟依「毒樹果實理論」,違憲違法的法律與機關不會有合憲合法的行為,同時在正義的領域,也不存在「負」「負」得正的公式!
聯絡作者:動態骷髏 文章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