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期間發表十幾篇論文,
系內第一個評上副教授,公派出國訪學,
丁玲華的學術生涯本該一路順遂,卻因為丈夫多筆婚內私人借貸,
這位華南農業大學副教授背上了六百餘萬的共同債務。
銀行卡被凍結,租住400元一個月的城中村,無法申報學術課題,
46歲的丁玲華不明白,自己沒有做錯事,為什麼卻成為“債奴”?
“沒簽字、不知情、未受益” 大學副教授背上丈夫數百萬債務
人到中年,丁玲華身上突然多了數百萬元的債務——丈夫何川私下借貸的662萬元。
1997年,還是江西省贛州人民廣播電台記者的丁玲華
與丈夫何川結婚,婚後不久兩人的女兒出生。
2002年,丁玲華考上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就讀碩士研究生,
並在2005年畢業後進入華南農業大學任教,2009年被評為副教授。
2007年,無論妻子和父母如何勸阻,何川決定回家鄉江西經商,
夫妻二人感情也急轉直下,到2010年,何川便基本不再回家,
丁玲華也並不清楚丈夫在江西的生意。
2014年開始,丁玲華陸續接到江西多地法院的傳票,
這時候她才得知,在她“沒簽字、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
背負上丈夫所欠債務662萬元,而這還不包括利息。
多份江西法院作出的何川民間借貸糾紛判決顯示,
法院認為,何川所欠債務是在其與丁玲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丁玲華並未舉證證明該筆借款
不屬於其與何川的夫妻共同債務情況下,
應認定涉案借款為何川與丁玲華的夫妻共同債務。
還不上的錢:租住城中村出門坐綠皮車
與何川分居後,丁玲華帶著當時還未成年的女兒租住在廣州,
生活不算寬裕,但母女二人也算衣食無憂。
突如其來的欠款讓她的天塌了下來。
銀行卡被凍結、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外人看來光鮮的大學副教授竟然要為一日三餐發愁。
2018年1月,丁玲華訪學回國,乘機抵達白雲機場時她才發現,
自己所有的銀行卡都被凍結,身上一分錢人民幣都沒有。
無奈,丁玲華只得依靠機場無線網路,找朋友接機。
銀行卡被凍結後,丁玲華租住在學校附近400元一個月的城中村裡。
丁玲華告訴記者,最近學校考慮到她的情況,
已為她申請學校內的住房,以解她的燃眉之急。
同樣在2018年,上猶縣人民法院因丁玲華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將丁玲華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身為大學副教授,丁玲華有多次外出參加學習和各類學術會議的機會,
但因為系失信被執行人,她無法乘坐飛機、高鐵,很多活動也不得不放棄。
前段時間,丁玲華在河源市參與系裡的調研活動,
按照副教授的待遇選擇的賓館,刷身份證時卻發現自己不能入住,
說到此,丁玲華自己也禁不住笑了。
如今帶同學出去采風,一些追求旅途舒適的學生會買機票來回,
而她這個副教授,卻只能坐著綠皮火車往返。
丁玲華告訴記者,自己一路都很好強,
無論是工作還是學習成績都不錯,2009年,她是系裡第一個被評上副教授的。
出國訪學期間,她籌備一個題目準備申請國家級課題,
然而因為無法開通銀行卡,
申請科研經費也無法使用,丁玲華最終也放棄申報。
離不了的婚:欠款丈夫“玩消失”
背上600餘萬債務,丈夫多年未盡撫養女兒責任,
但對丁玲華而言,這段分居快10年的婚姻關係依然是她揮之不去的漫長夢魘。
2018年1月,丁玲華回國後即準備與何川離婚,
但這個離家近10年的男人卻不同意協議離婚。
丁玲華隨即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何川卻和她玩起了失蹤。
丁玲華告訴記者,法院聯繫何川的所有電話、簡訊,他均不予回應,
法院的訴訟材料、判決公告也無法送達給何川。
2018年7月,因為何川不到庭,
無法證明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未準丁玲華與何川離婚。
2019年4月9日,丁玲華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但和第一次一樣,何川依然不知所蹤。
丁玲華告訴記者,天河區法院的工作人員
前往何川在雲南昆明的租住地找了一天,卻得知他已退租回到江西。
丁玲華擔心,哪怕這些債務最後被判為何川的個人債務,
若自己到時仍未離婚,
法院可能會另案執行她個人財產的一半作為何川的個人財產。
堅持申訴稱“我沒有做錯事”
從小受客家傳統教育的丁玲華,
一直認為作為妻子應該賢惠、無條件的信任丈夫。
她曾一度無法接受丈夫不回家的事實,
“我是哪做錯了嗎?為什麼我的丈夫不回家”?
為此,她患上輕度抑鬱症。
2014年,得知丈夫在外欠下巨款,自己也要同時承擔數百萬債務後,
丁玲華更是絕望到想要想不開。
這個在工作中一直要強也一路順遂的大學副教授懷疑自己:
是我還不夠好嗎?為什麼我要這般倒黴?
2017年在美國訪學的一年裡,
通過閱讀心理學的相關著作及不同文化間的碰撞,
丁玲華逐漸意識到,婚姻中的失敗和隨之而來的債務並不是她的錯,
“我理解了我自己,我沒有做錯事”,丁玲華說。
想法的轉變也讓丁玲華更有勇氣去面對巨額債務,
雖然幾次上訴被駁回,但她依然沒有放棄為自己維權。
2018年1月,
最高法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也讓她看到希望。
該司法解釋提到,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
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司法解釋出台時,丁玲華所有的共同債務案件已經終審結案。
新司法解釋出台十幾天後,
最高法再出台《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
“對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
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
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
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盡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丁玲華的代理人,上猶縣方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賴作森告訴北青報記者,
丁玲華的案子癥結在舉證難的問題,
因為未能舉證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此前所有的再審申請均被駁回。
如今,46歲丁玲華依然在對這幾起案件進行申訴,
“我沒有做錯事”,丁玲華多次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