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修法爭議持續延燒,引起美國政府注意。
美國政府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去函,特別指出103-1運管新規中規範「代僱行程必須高於一小時」、「禁止排班與巡迴攬客」並不適用台灣消費車的使用現況,將等同「事實上」(de facto)禁止台灣的APP叫車服務。
該份信件表明,某間「提供叫車APP服務的美國科技公司」在台灣合法經營,並大規模投資,過去也配合政府解決問題,和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現在卻要受到台灣如此不合理的政策限制,讓美國政府質疑蔡政府可能讓台灣成為對投資者不友善的環境,也讓外資不敢冒險投入。
信件也指出,蔡政府這樣的作法會讓台灣錯過數位創新帶來的經濟成長與消費者利益,希望台灣當局能重新思考103-1修正草案,參考其他國家成功將新商業模式融入該國經濟的案例,也歡迎有機會與台灣政府進一步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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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透過AIT對Uber條款修法爭議表達關切。
以下是信件全文
聯絡作者:凜冬將至美國感謝此次有機會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針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 修正草案(「措施草案」)發表意見。該草案在2019年2月21日由(中華民國)交通部提出。
蔡英文總統一直致力推動台灣成為新創企業在該地區的基地,並在台灣建立創新生態系統。可預期而且透明的法律環境對吸引外資來說相當重要。不過,措施草案中某些要求可能與蔡總統的目標背道而馳,並危及台灣適合投資與創新的名聲
我們知道交通部對加強公共安全和消費者保護的關心,但措施草案中包括兩項破壞提供APP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的要求,美國對此感到有所疑慮。首先,措施草案要求使用這些服務的小客車租賃司機在每次載客後返回其營業地點,要求他們在沒有乘客的情況下,前往不太會有乘客需要接送的地點。第二,措施草案要求租賃時間需要至少一小時。就我們所知,這些要求將大大降低這項服務對台灣消費者的可行性和實用性,進而導致事實上禁止APP運輸企業在台灣提供服務,縱使公共安全和消費者保護問題不足以構成這樣的禁令。事實上,世界各地的法律管轄區都允許這些相同服務穩健提供服務。
現在,有一家美國的APP運輸服務提供業者在台灣提供大規模服務。根據我們了解,該公司與台灣政府合作,解決先前的問題並達成協議,透過與租賃業者合作經營,在台灣投入大量資金。該公司告訴我們,該措施草案將讓APP運輸服務無法在台灣獲利,並危及這家美國公司的投資。而會進行這項投資是當初假設台灣政府的疑慮已完全解決。
我們知道數位技術和新的商業模式有時挑戰全球各地的監管機關。此外,有時也會擾亂現有的商業模式和服務供應商。但是,台灣政府回應此案的方式並不恰當。在美國公司與監管機關合作並對台灣市場投入大量資金後,建議大幅度改變法規並進一步實施是絕不可行,甚至在不具公共安全和消費者保護疑慮的正當理由下,造成APP運輸服務在事實上遭到禁止。台灣政府可能會傳達出,台灣對創新者來說是一個不友善的環境,也是外國公司投資的風險地點。另外,台灣以拒絕創新服務的方式保護現有產業,可能會錯失數位創新帶來的經濟成長和消費者利益。
我們強烈要求台灣政府重新考慮措施草案,特別是上述兩項要求。我們鼓勵台灣參考世界上許多法律管轄區以找到前進的道路。這些法律管轄區已經成功將APP運輸服務等新商業模式整合到他們的經濟,讓客戶能夠從新的服務產品中受益,使創新推動經濟進一步發展成長。我們歡迎有機會與台灣政府進一步討論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