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一日,交通部動手修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也是所謂的「Uber條款」,來限制Uber與租賃車的合作模式,引發計程車及Uber之間的一場大戰。

時至今日,一個多月的時間過去,贊同反對的雙方立場始終爭論不休,其中修正法案的內容如下:

  • 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 三、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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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最有爭議的條款,不外乎就是「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這則條例不只對著Uber開槍,更是讓租賃車業者遭受流彈波及,延伸了戰場。

     

    這則1小時為起租時數,為了防範Uber短程載客所設立的門檻條例外,也間接插刀在機場接送的服務上。許多租賃車業者也紛紛表示,許多機場接駁的客源,交通時間根本不用一個小時,這個條例根本也扼殺到他們的市場,面對這種因為政治需求而修改反對的作法,根本不合理。

     

    對於Uber來說,一個言而無信的政府,為了選票考量而調整的法則,除了是對一個產業發展的直接傷害,更讓交通部在外資企業的眼中,成為一個心口不一的合作夥伴,為了一次的選戰,放棄了未來,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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