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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經發局科員貪汙收賄35萬元被判刑。此為示意圖(資料照片/巫靜婷攝)
高市府經發局林姓科員4年前涉嫌利用承辦業務機會,多次致電業者要求「表示一下」,對方怕被刁難,拿出35萬元賄賂,林男後來還將其中5萬元分給部屬但遭退回,高雄高分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他徒刑7年8月,可上訴。
林男於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擔任經發局工業輔導科股長,2014年間因承辦「毗連非都市土地以擴展工業案」,認識申請的林姓公司老闆等人,後來透過代辦業者,甚至自己主動打電話給林姓公司老闆,要求「表示一下」。
林男一審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徒刑8年,但二審認定,申請案本來就已經資料完備,遲早會過關,林姓公司老闆是不想被刁難才行賄,改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林男徒刑7年8月。林姓公司老闆則已經檢方緩起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