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兩年前的故事,山東濟南濟南大明湖公園門口,一個名叫丁珍的女子身穿潔白婚紗,舉著一塊印有“通緝丈夫”的牌子吸引了不少市民的關注。丁珍自稱因患白血病無錢治療遭到婆家和丈夫拋棄,婆家拿著治病僅剩下的15500元治病救命錢舉家逃跑,不知去向,還把她1歲多的兒子也帶走了。事情引發爭議,今天小編講述這個故事,同時讓大家聽聽幾位律師的觀點。

2016年5月6日下午,濟南大明湖公園門口,丁珍身穿潔白婚紗的女子,舉著一塊印有“通緝丈夫”的牌子,丁珍稱,因為自己思兒心切,為了見兒子一面,被逼無奈才出此下策。

時年28歲的丁珍是山東曹縣鄭莊鄉河套園村人。2013年,丁珍與丈夫孫先生結婚,並在第二年生下一個兒子。令她沒想到的是,自己生完孩子不到2個月時間,身體便出現頭暈、腿疼、渾身無力。後來在山東濟南齊魯醫院被檢查出患有急性淋巴細泡白血病。

為了治病,一年多下來的化療,丁珍花光了娘家全部積蓄30多萬元,其中大部分還是從親戚朋友那裡借來的。最讓丁珍傷心的是,自己生病後,婆家這邊沒給過一分錢給她治病,都是自己親生父親想的辦法。

丁珍說,婆家覺得給她治病是個巨大的負擔。為了逃避責任,丈夫還去法院3次起訴離婚,但都沒成功。後來婆家拿著她治病僅剩下的15500元治病救命錢舉家逃跑,不知去向,還把她1歲多的兒子也帶走了。

據丁珍介紹,她目前和年邁的父親租住在濟南歷城區七裡堡茶葉城附近,每個月靠父親1500元的餐廳洗碗工資艱難為生。52歲的母親也有病在身,靠給別看店打掃衛生,一個月1000多元收入。因病情不斷惡化,醫生建議她做骨髓移植手術,但面對50多萬元的手術和治療費,已陷入絕境的丁珍一臉莫愁。

丁珍說,因自己初為人母,加上以後也不能再生孩子了,所以十分想念1歲多的兒子。“兒子是我目前唯一生存下去的動力和希望。我已有近半年多沒見過他了,親友也不知道下落。所以被逼無奈,我只好突發奇想,穿上婚紗,拿著'通緝丈夫'的牌子和傳單到街頭,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見上兒子一面。”

丁珍這次的“通緝丈夫”行動在濟南一亮相,立即引發了網友的關注,輿論幾乎一邊倒地同情丁珍。那麼丁珍丈夫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配偶患重病是否可以離婚?丁珍大庭廣眾之下“通緝丈夫”是否構成侵權?幾位律師似乎也展開了口水戰。

有律師認為,丁珍丈夫並不構成遺棄罪。原因是,我國法律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其次,行為人應是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綜合以上情況可以看出,在該事件中,丁珍丈夫的行為不構成遺棄罪。

有律師稱,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但有此義務就意味著丈夫及丈夫的家人必須為女方承擔數額巨大的醫藥費麼?患有重大疾病的妻子要求丈夫完全無任何條件地承擔扶養義務,是與法律規定相悖的,要求丈夫及丈夫全家人都來為此承擔義務也是於法無據的。

另一位律師則稱,如果有惡劣結果構成該罪。丁珍婚後患有疾病,她的丈夫應當履行扶養義務,而不能一走了之。本案中,丁珍丈夫的經濟承擔能力需要綜合分析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基礎支付丁珍的治療費用;同時《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丁珍因為前期治療欠下的債務,丁珍與其丈夫依法應當共同償還。

至於丁珍婆家是否應當出錢為丁珍治病,這位律師認為,需要綜合分析丁珍夫妻婚後是否與公婆分家生活,如沒有分家則存在財產混同,且丁珍對婆家有貢獻,具體到本案中本律師認為公婆應當在受益範疇內支付丁珍治療費用。但如果丁珍丈夫的“逃跑”行為明顯是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義務,如造成惡劣結果或影響,可構成遺棄罪。

配偶患重病是否可以離婚?律師稱,《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因此,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時,另一方應盡扶養的職責,如僅以對方患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不應獲得支持。但如果一方有吸毒惡習且屢教不改,並因吸毒而染上其他重大疾病,在此情形下,如果一味以對方有重大疾病為由禁止離婚,而不考慮其吸毒惡習給配偶以及整個家庭所造成的傷害,無異於“道德綁架”。

當然,也有律師認為此事件有悖法律的基本精神。丁珍患絕症遭丈夫拋棄事件之所以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原因在於涉及諸多的道德和法律問題。從道德層面講,男女結婚即應該相互承諾,無論貧窮還是疾病都應該終生不離不棄,相互扶助。本事件中,丁珍患絕症,丈夫即跑路,使妻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壓力,實屬無情無義,應該遭到道德和輿論的譴責。

從法律層面分析,《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丈夫在妻子患病期間,為卸包袱曾多次起訴離婚,但法院均未判離,應該也是因不符合《婚姻法》規定,否則將有悖法律的基本精神。

對於丁珍“通緝丈夫”的行為是否侵權,有律師認為不應負法律責任。丁珍在尋夫過程中向公眾披露丈夫信息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需首先明確該行為涉及的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及隱私權。丁珍的丈夫在丁珍重病之下攜子出走,丁珍在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尋找到其丈夫下落的情形下,無奈向公眾披露其丈夫的個人信息,以達到尋夫目的,行為不構成對其丈夫隱私權的侵犯。

不過也有律師認為,丁珍在牌子上採用了黑體加粗“通緝丈夫”的標題,披露了“丈夫帶著兒子、攜款潛逃”的情況,採取了公開丈夫個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丁珍這種行為會導致丈夫承受巨大的輿論壓力,也必然導致丈夫的社會評價降低。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的關鍵是丁珍在牌子上披露的內容是否屬於客觀事實。一旦有證據證明她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則其行為構成“以誹謗方式貶損他人名譽”。網友你對這件事情怎麼看?(圖片來自東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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