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四歲女童的駕駛,郭謜稽,已經不是第一次「毒駕」,前面被警察抓了3次,有網友批評,為什麼前面3次都沒事?還讓郭謜稽能第4次吸毒開車撞死人?警方其實也很無奈,根據刑法第185-3條吸食毒品駕車,要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很困難,每次抓到「毒駕」嫌犯就只能用開紅單嚇嚇人,這樣的處罰方式根本不會怕!包括郭謜稽一犯再犯!就有警員私下表示,這條「恐龍法」再不修,死在毒駕的人只會越來越多!
▲毒蟲郭謜稽三次毒駕因為恐龍法躲過牢獄之災。(圖/翻攝當事人臉書)
刑法185-3條構成要件,必須有相關事證來證明吸毒後「不能安全駕駛」,但這個不能安全駕駛的定義很廣,彈性太大,而且要附上證據證明不能安全駕駛,才有機會讓毒駕嫌犯被法辦。員警低調的說,過去抓到吸毒後駕駛,用這條法送辦,幾乎沒有成功過。原因就在於毒駕跟酒駕不一樣,判定酒駕,酒測器有數值,超過就是違法,一翻兩瞪眼,但毒駕的判定沒有科學依據,加上要舉證不能安全駕駛難度很高,因此只能開紅單希望引發嚇阻作用。
但開紅單有用嗎?依據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二款「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處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這樣的數字看起來很大,但吸毒的人,不是口袋麥可麥可,就是被開了紅單擺爛不繳,開單能有多大的嚇阻效用?令人懷疑。總歸一句,從最根本的「恐龍法」下手,訂定毒駕不能安全駕駛的明確規範,加重刑事責任,才能有效遏止毒駕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