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開始後,老闆大概是怕被檢舉不給加班費,

於是從最傳統的打卡鐘打卡轉為電腦系統打卡。

隻要08:30分前上班登入系統,打卡的時間都隻會顯示為08:30,

下班不論時間多晚,下班時間都會強製顯示為18:00!

隻要不是8:30~18:00間登入,都會顯示「你自己自願加班與公司無關」的廢話,

 還要按是才會給你登入...

政府不管怎麼做,這些慣老闆都總是有辦法應對...。

雖然本人幾乎不會加班,但感覺還是有點不舒服=___=

上班打卡時間差一分就給你扣全勤,下班超過時間卻不給你任何加班費...

真的是有夠慣老闆的,還要員工跟老闆共體時艱...都不心虛?

還好我不會在這太久的時間,所以也懶得檢舉,隻是想靠北一下。

感謝大家洗耳恭聽~

-------------------------------------

網友回應:

我是公司人資

你們公司人資主管和法務該檢討了

 上述所提早到或晚走,打卡時間隻會顯示8:30或18:00部分

已違反勞基法30條第六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依法可開罰。

另外最近有個法院判決,公司雖採加班申請製度,且未要求勞工加班,

勞工隻要留下「處理公事」,不論是否自願留下,或有無申請加班,僱主都應給付加班費

你們公司電腦打卡可以透過遠端嗎???

不然我幫妳寫一個自動背景輸入打卡~~時間自訂,

上下班排程幫你打,還可以跟你打卡系統時間同步~~真是外出必備良藥~~~XD

 這老闆真笨,還留下證據.......勞檢立馬gg

勞基法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4)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