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劉姓整形醫師,先前替林姓男病患抽脂瘦身,術後讓對方自行返家休養,未料3小時後林男身體不適,經救護車送醫急救後,仍因併發心血管疾病而亡,高雄高分院認定有過失,判劉醫師必須賠償家屬255萬6529元,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劉醫師為了協助林男局部瘦身,先前已幫他進行抽脂手術,2012年4月間,劉醫師再為他進行超音波溶脂手術,並在兩側的腋下、腰後等部位,分別抽取400c.c及850c.c的脂肪,手術約在1個半小時後完成,照理而言,劉醫師應注意併發症風險,卻讓林男在手術結束25分鐘後,隨即讓他自行搭乘計程車回家;林男返家3小時後,開始出現心跳加速、喘不過氣等症狀,只好趕緊打119求救,救護人員緊急將他送醫救治,仍因術後併發心血管疾病而亡,林男家屬請求賠償821萬元。

劉醫師辯稱,第1次手術時便已說明其風險,林男均有簽立手術同意書,亦曾告知手術可能引發心臟病、中風等後遺症,以及手術部位與手術前後衍生的狀況,手術後他有讓林男休息,對方亦未曾表示不舒服;劉醫師還說,第2次抽脂比第1次還少,過程中也利用機器監測其生命徵象,當時林男均無異狀,手術結束時護理師叫醒林男,並詢問有無任何不適後,才讓他下手術檯更衣離開,整段過程並無疏失。

合議庭採信鑑定報告等證據,林男死因為手術後併發心臟血管疾病,而且家屬供稱,林男返家後糞便呈暗紅色,還有黃色泡沫狀嘔吐物;然而劉醫師僅以目視判定林男狀況,並未採用儀器進行監測,還以第1次抽脂都沒事,第2次亦理當如此,顯然態度十分輕忽,證明手術與林男死亡有因果關係,也有機會及早發現並治療。

一審法官判劉醫師須賠林母扶養費及慰撫金共216萬多元、喪葬費42萬多元,二審法官依照林母聲請,自行將扶養費調降為63萬1529元,其餘慰撫金150萬、喪葬費42萬5000元維持原判,合計255萬6529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男因抽脂手術而亡,劉醫師判賠213萬多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