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土城區1名林姓男子,去年間騎車在單行道逆向違規,遭警方攔查時躲進超商內,警方事後逕行舉發,林男不滿被裁罰3900元,憤而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認為,無論林男進入超商的動機為何,警員均可直接進入查證身分後開單,但他只是在外等候5分鐘就離開,舉發程序有所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據了解,去年11月23日晚間6時許,林男騎車行經金城路與永豐路口時,由於他在單行道逆向違規,警員發現隨即示意他停車,但林男不予理會,還將機車停在附近超商門口後,直接走進店內躲避對方,警員在外等候5分鐘便離開,事後再依「不按遵行方向行駛」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逕行舉發,林男因此被罰3900元。

林男庭訊時表示,警員自己不開密錄器,卻調監視器逕行舉發,有違個人隱私權,要求撤銷違規罰單,法官根據影像內容及警員證詞判定,林男的確逆向行駛單行道,還把機車停在超商門口,讓警員有足夠時間辨識車牌;不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意旨,倘若人民有違規情形,原則上應採取當場攔停方式舉發,除非有不能或不宜攔停情況;另外,「逕行舉發」亦有所限制,例如闖紅燈或平交道、不服指揮稽查逃逸、以及利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等情形。

法官認為,行駛單行道不在逕行舉發範圍內,而且本案是警員親眼目睹,亦不能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方式舉發,更何況林男進入超商之目的,無論是為了購物還是躲避,警方均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進入店內查證身分後開單,但警員只是在外等候,過沒多久就離開,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林男騎車單行道逆向違規,還跑進超商躲避警方遭逕行舉發。(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