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工過勞的憾事、政府「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的惰性接二連三發生時,我們不禁要問,難道就沒有辦法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嗎?作為守護勞工身心健康、獲得尊嚴報酬的《勞基法》,難道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回頭檢視最近一次的修法。 首先,現行《勞基法》刪除過去希望「以價制量」、減少僱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機會的規定。此外,新版規定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就可延長一定的工時。但是,現在的工會覆蓋率僅6.17% 、也只有 9.77% 的公司會開勞資會議;去年 11 月立法院《勞基法》修法公聽會上,台灣汽車產業工會也拿出證據清楚指出:把彈性鬆綁的把關機制,放在勞資會議或是政府機關的審核,是不可完全相信的!例如,該工會成員申請勞動檢查卻被解僱、發生事故時公司卻撇清責任不理會;肇事率全國前三名的公司,竟然持續獲得政府補助,還被評鑑為「優質公司」!

交通部的數據也顯示,過去五年旅行社因行程安排,造成駕駛超時的裁罰案件數僅有1件。種種數據都證明,在勞資雙方仍無法平等協商、政府的評鑑及把關機制仍不足之際,修法只是更將勞方推下過勞的深淵。 適用輪班制的勞工處境更為艱辛。班間休息時間在修法前是連續11小時,但本次修法,行政院開放讓工會或勞資會議決定是否要有連續11小時(但至少要有8小時)的休息。在2016年修法時,我國參考《歐盟工作時間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的規定,明載輪班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但是,現行法令卻無視勞工身心健康的需要,大開倒車。 有人會質疑,差三個小時有差嗎?有,而且事關人命。

上個月發生的國道追撞車禍、以及 2017 年勞動節一位全聯員工因顱內出血逝世的悲劇,都和休息不足有關:根據勞動部的說明,肇事司機加班時數、輪班間隔、連續工作等狀況,都已嚴重違反規定;而根據《報導者》的調查,逝世的全聯員工事發當日是晚班接早班,雖表定有8小時40分的休息時間,但考慮到通勤、以及該店晚班平均加班半小時的情形,實際休息時間根本不到8小時。去年11月,一名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的護理師猝死,雖然官方聲稱排班符合規定,但「符合規定」竟是連續13天的上班加實習!我們更要知道,護理人員多採「白班」、「小夜班」和「大夜班」的三班輪班制,不過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就舉例,如果是「小夜班」接「白班」,扣除交班、通勤、盥洗等時間,護理人員可能睡不到3小時又要回到工作崗位。

我們難道還要放任勞工被如此剝削嗎? 更嚴重的是,依現行《勞基法》,「連續12天、每天都工作12小時」、「30天內工作300小時」的班表,是完全合法的。乍聽之下相當荒謬,但本次修法搭配被詬病許久的「變形工時」,這卻成為可能。原因也在於,政府無視勞資雙方的組織和談判力道嚴重不對等,開放經中央機關指定後的行業,僱主可以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後,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這完全無視內政部早在1986年5月17日的函示「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也是讓勞工在「七休一」的保障上,倒退回解嚴前! 現行《勞基法》的彈性,可以說是立基在勞工面臨更高的過勞風險上:以量制價的規定沒了、輪班間隔回到八小時,如果搭配既有的變形工時的設計,「7休1」撤守到「14休2」等同於合法化「連續12天、每天工作12小時」、「30天內工作300小時」等離譜情節。

台大研究團隊就指出,如此的修法會增加勞工過勞的風險,以及罹患各種職業傷害的機會。而影響如此重大的修法,勞動部的報告,細究內容,只是民調結果的呈現,沒有任何對勞工的衝擊影響評估。即便如此,多數的意見也不支持修法。在過程中,政府也不斷聲稱本次修法是為了中小企業,但中研院學者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都用數據分析,得到與行政院相反的結果。 

因此,當政府不斷聲稱修法是在「四個不變」的原則下,增加「四個彈性」,但為什麼看似有利勞資雙方的修法,會帶來諸多反彈?原因就在許多不說的細節,以及無視台灣長久以來工會與勞資會議制度仍有缺陷的事實。在政府未能做出回應之際,我們希望透過直接民意的展現,也就是發動公民投票,複決本次修法,以彰顯人民的意志、撤回早已遠離勞工需求的《勞基法》。加入連署,就有機會讓被修惡的《勞基法》,更貼近勞工一些。請讓我們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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