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72歲李姓男子,年輕的時候先後娶了3位妻子,三段婚姻共生下4名子女,最後都以離婚收場,子女們都跟著媽媽生活,但因李男年事已高,又有慢行病纏身,無謀生能力,3位前妻不願接濟,他則向子女們請求扶養費。

李姓男子因年事已高無法獨自謀生,向法院訴請子女扶養。(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李男表示,4名子女中其中一個兒子因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住在教養院,所以不向他請求扶養費。

法院審理後指出,被請求付扶養費的3名子女都未到庭陳述,也沒提出答辯。法官以老先生在子女年幼時都扶養過,因其中2名子女已成年,有工作和收入,裁定他們每月各付1萬餘元給老父,最小的女兒因未成年,還在念書、沒收入,無扶養能力,法官裁定免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