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鈺涉酒後毆警 北檢求重刑並不得緩刑

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去年酒後到北市找前立委張碩文,卻與住戶起衝突;警方獲報趕往處理遭李拉扯、毆傷。北檢偵辦後認為李婉鈺惡性嚴重,依法起訴,請法院從重量處8月以上徒刑。

新北市議員李婉鈺。(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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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指出,李婉鈺去年11月28日晚上9時左右,打電話邀約已婚的張碩文外出飲宴,遭張拒絕;李婉鈺酒後於11月29日零時左右,到張碩文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的公寓大廈按門鈴找人。

李婉鈺跟著一名住戶進入大廈內,大約在零時30分至零時45分左右,李婉鈺連續多次按張碩文住處的門鈴,並用手大力拍打鐵門,製造噪音。

有其他住戶不滿李婉鈺滋擾出面制止,發生口角;員警獲報前來處理,李婉鈺竟遷怒員警,拉扯林姓員警的錄影設備,也侮辱王姓員警是「穿著制服的流氓」、動手毆打王的臉部。

起訴指出,李婉鈺身為新北市議員,未受邀請,酒後、深夜至民宅內滋擾,行為嚴重不當,竟更於住戶制止時毆打他人,在場員警尊重李女是民意代表身份,未強力制止。

然而李婉鈺非但不知節制,反變本加厲出言辱罵、出手毆打執法員警,事後非但不知反省,更誣賴警員「打人」、「言語挑釁」的方式,故意製造員警執法的困擾。

起訴書指出,李婉鈺警詢時更稱「我只是還手,要讓他知道並不是穿著制服就可以打人」,事後也在臉書上公開說「唯有親身經歷後才懂,一河之隔、天堂與地獄」。

李婉鈺在偵查中否認犯罪,且以不實情節指責員警,百般狡飾犯行,無絲毫悔悟之意,藐視法律莫此為甚,可見李女主觀惡性嚴重,非予嚴懲難以使李女知道尊重法律、尊重執法公務員為何。

北檢今天依強制未遂、妨害公務罪起訴李婉鈺。在強制未遂罪部分,檢方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月以上之刑;妨害公務部分,檢方請法院從重量處8月以上之刑,並不作出緩刑的宣告,以示懲戒、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