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公為挽回兒子婚姻,結果與媳婦上床。
臺灣彰化縣57歲的李姓父親,見兒子跟媳婦感情失和,懷疑是兒子無法滿足媳婦的「床上需求」,自己身先士卒,提「老槍」上陣,不料卻與23歲的媳婦發生情愫,媳婦2、3天就要1次。
李父「為兒捐軀」讓兒子挽回這段婚姻,不料媳婦後來仍離家出走,李父發簡訊要她回家顧小孩,否則要告她遺棄,小媳婦不從,反告公公強硬手段逼她交歡,檢察官介入調查發現,媳婦手機裡有她跟公公出遊的親密照片,認定合意交歡,陳女觸犯誣告罪,判處3個月徒刑。
▲臺灣彰化縣地區法院。
陳女向法官說,她跟先生結婚不久就感情觸礁,兩人口角不斷,雙方提及離婚,但公公不願意兩人婚姻破裂,從中催促她們和解,公公以為兒子無法滿足她的床上需求,前年5月某日,公公趁先生不在,突然跑到她房間,把她強壓在床,交歡得逞,此後每週都會要1、2次。
公公大聲喊冤,反告媳婦「誣告罪」,但他又不敢承認自己「搞」上兒子的老婆,他為了家庭和諧才與媳婦發生關係,未用強硬手段逼過媳婦。精明的檢察官發現端倪,扣住媳婦的手機,驚見裡面,有許多「老少配」出遊照。
公公親暱地和媳婦合照,卻不見兒子現身,顯然兩人有瞹眛關係,而最致命的是檢察官發現多張公公和媳婦兩人在房間脫得精光,合照比「YA」的照片,覺得兩人關係不單純。
檢方搜索查陳女公公的手機,還發現陳女還曾傳煽情簡訊「今天跟你完事後,好臭唷~但喜歡跟你【嘿☆咻】~想要你一直疼我~哈哈晚安~老婆愛你」。
經檢察官曉以大義後,小媳婦才哭訴說,她是怕自己跟公公交往的情事曝光,以後羞於見人,才想出「[性·侵]之說」,她是氣公公用簡訊威脅她,如果不回家要叫兒子告她「遺棄罪」,沒想到弄巧成拙.
承审的法官,认为被告已有悔意,因此判处3个月徒刑,亦可罚金。
法律补充:
1、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3、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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