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嫌涉詐騙案的吳男投宿賓館查獲27本銀行存摺、31張提款卡,都是人頭帳戶,提供人頭帳戶的人也可能吃上官司。(馮惠宜翻攝)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成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以辦案經驗指出,各地檢署起訴的詐騙案件中,有許多是提供銀行帳號、提款卡及密碼成為詐騙集團人頭帳戶的被告,這種被告最笨,只獲蠅頭小利,卻吃上官司還留下刑事紀錄。

柯博齡表示,詐騙集團在台橫行猖獗,甚至還可輸出國際,已讓台灣蒙上一層負面及不名譽的形象。為何詐騙集團抓不勝抓,今日集團遭警瓦解,明日可能又另起爐灶,歸究原因,所有之癥結在於「金流」。當詐騙集團費盡「千辛萬苦」將被害人的錢騙到某個帳戶,必須將該帳戶內的錢拿出來,才算是到手,若錢拿不出來,再多的錢匯至該帳戶,也沒有用,沒有人會笨到做這樣的白工,而要達到此目的,必須仰賴「幫手」。

許多民眾或分擔家計、或需錢孔急,有時看到應徵工作的「僱主」開出優沃的薪水,只需提供銀行帳號、提款卡及密碼,甚至有的民眾未曾見過「僱主」,就提供相關的帳號、提款卡,直到警方警方找上門,以幫助詐欺罪嫌送辦,起訴判刑,還要償還被害人損失。柯博齡指出,民眾不但沒有好處,還會刑案加身,得不償失。

柯博齡強調,詐騙集團可將錢從帳戶領出來的管道,不外乎用提款卡輸入密碼,從自動提款機提領,及持存摺、印章臨櫃提領。但就算是臨櫃提領,金融機構行員也一定會要求輸入提款密碼才能提領,所以「密碼」是各種提款方式的關鍵。

柯博齡說,密碼就是不應任意讓別人知道,是個人非常重要的東西,將如此重要的東西交給別人,進而遭詐騙集團用來訛詐他人,不論交付的理由,民眾將如此貴重物品交給別人,竟是素未謀面或完全不知底細來歷的人,顯不符常情,且應徵工作、貸款、中獎、退稅等等,又何須用到提款卡及密碼,亦與經驗法則有違,尤其是密碼,一旦有了密碼,搭配提款卡或存摺印章,對方等同於掌控了該帳戶,可自由存提款項,無形間就因此當了詐騙集團之幫手。

這些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之提供者,實務上經常會被警方以幫助詐欺罪嫌移送偵辦,不論最後有罪與否,因為民眾的提供行為,製造了詐騙集團的「金流」,讓詐騙集團因而坐大,均難辭其咎。柯博齡呼籲,處在現今網路及通訊發達的時代,虛擬與實境間相互影響,更需以謹慎的態度來面對,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品,用傳家寶的態度收藏,遇到任何理由要民眾交出這些東西時,請想起「詐騙集團的幫手」這幾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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