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看守所不准邱和順寄信,大法官因此做出解釋。(圖/資料照)
記者張曼蘋、吳銘峯/台北報導
犯下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的死刑犯邱和順,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後,在看守所中撰寫回憶錄並打算寄出給友人。不過監所依照「監獄行刑法」及預防犯罪、教化等理由,「無差別開拆」收容人的收、寄信件,最後所方認為信件內容有爭議,不准寄出。邱不滿監所的處置,打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在1日做出釋字756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標的,主要是「監獄行刑法」中,受刑人發送書信必須由監所長官檢閱的規定。另外根據本條規定衍生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倘若收信人並非受刑人,且有關監獄紀律維護,則可禁止寄送。
另外施行細則也規定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的文章,必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信譽、紀律。而被宣告違憲的規定,大法官給予2年落日條款,限期失效。但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文章,必須符合題意正確,並無礙監獄信譽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這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表現自由,立即失效。邱和順當年撰寫的回憶錄提及監所中吸毒氾濫的情況,也提到了有監所主管在監所中販毒。他強調這些內容都是親眼所見所聞,當時寫出的書信共有16封高達16萬字,名為《北所風雲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