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證據才是王道!」資深法官說,路口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畫面及當事人自行蒐證的錄影、錄音畫面,都可能成為打官司的重要證據。資深警官提醒,車禍發生後,安全是第一要務,有人當場起爭執,結果又遭後方車輛追撞增加傷亡財損,最是得不償失。一名資深法官表示,法院審理車禍案件,若有監視器拍下清楚的發生過程,這種「科學證據」通常都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畢竟畫面呈現著事實,不會受雙方當事人各說各話影響,所以警方處理車禍時,調閱路口監視畫面,已成基本動作之一。
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遇到車禍事故,安全與救護第一,其次是保留現場,拍照存證及利用粉筆或蠟筆記錄車輛位置;往往有熱心民眾或當事人驚慌或搶時間之餘,無意間移動車輛破壞現場,常會演變成事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高雄市警交通大隊提供車禍處理的四大口訣:放、保、照、撥;所謂「放」是立即停車和開啓閃雙黃燈,並在後方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避免後方來車追撞,造成第二次車禍。接著就是「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為保障自身權益,不可任意破壞現場。三是自行照相蒐證,包括駕駛人和車輛,除車子的前後左右外,撞擊點近照,或放置硬幣等物品供比對參考,煞車痕更不能放過,車子底盤也不可以忽略,完整照相蒐證。最後是撥打電話報警,將傷者送醫,千萬別使用肇事車輛護送傷患,以免遭懷疑是畏罪潛逃;救護車離開時,要記下是那個消防單位的救護車、送往那家醫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