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被指控犯下台中KTV包廂殺警案,原本判死刑定讞,去年台中高分院裁定再審,鄭性澤獲釋。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無罪,但仍須限制住居。
鄭性澤民國91年1月5日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與KTV女子發生爭執,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去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吳萃芳受訪表示,原審認定蘇男身上中3槍、5個傷口,但實際上右手肘還有2個槍傷,經證人供述事發當時羅武雄正對蘇男,依彈道比對分析,應是羅武雄死前開槍射擊蘇警。
此外,原審認定蘇警開兩槍擊斃羅武雄,第1槍命中心臟、第2槍中腹部,羅應無力再對蘇警開槍,因此認定鄭性澤待蘇警倒地後再補兩槍開槍殺警。但新的鑑定以三角函數的餘弦定理計算,研判羅的腹部才是第1槍中彈、胸部是第2槍,中彈後不一定當場斃命,無法排除羅才是擊斃蘇警的真凶。
105年5月,台中高分院認為有「連續射擊,而非二階段槍擊」、「中槍順序不符」、「彈殼掉落位置有誤」、「火藥殘渣隨機分布」等4項疑點,裁定就鄭性澤案停止刑罰執行、釋放,裁定由合議庭再審。
今年8月台中高分院召開辯論庭時,鄭性澤出庭供稱,他沒有持槍殺警,判他死刑無法接受,被指控的都是他沒有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