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分享一張號稱:
「目前看過最危險的標誌」
一開始覺得這個標題實在是太唬爛了,
但看完還真的抖了一下....
這張標誌長這樣~~~
看起來超正常
你一定覺得我又在唬爛你了
不就是禁止隨地便溺
但
我和狂新聞一樣是講誠信的
那張標誌下面接的是這個
哇塞!!相信在座的各位都是....
不
我的意思是說都一定懂的!!
<
看到這張標誌
30億的雞雞都驚嚇了
這是我第一次這麼認真的看待一個標誌...
話說,道路交通標誌有分哪幾種呢?
道路交通標誌是絕大多數國家在道路設置的標誌以警告、禁止、限制、指示道路使用者。起源自歐洲的國際道路交通標誌試圖打破各地語言文字不同造成的隔閡。修訂前的《1968年11月8日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附件將道路交通標誌分成七類:
- 危險警告標誌(設於交岔路口或平交道附近者除外)
- 管制交岔路口優先通行權之標誌,交岔路口引道上之危險警告標誌及管制狹窄路段優先通行權之標誌
- 關於平交道之標誌
- 優先通行權,臨時停車及停車標誌以外之其他禁制標誌
- 停車標誌以外之指示標誌
- 臨時停車及停車標誌
- 附加標牌
台灣的標誌
中華民國曾經在1969年12月19日締約《1968年11月8日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中華民國在實行的道路交通標誌一般合於國際標準,其設置及使用標準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其重要規則有(原文直寫,所以作「如左」):
第十條: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
- 一、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 二、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 三、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 四、輔助標誌: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