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工人,駕駛水車到擅自抽取基隆河水,載回工地灑水、洗車使用,民眾拍照檢舉,經水利署水資源局查証屬實,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發,檢方偵辦後,依竊盜罪嫌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謝姓男子(新北市人,37歲),去年4月間駕駛一輛灑水車,到瑞芳區基隆河畔,擅自使用車上抽水設備,將河水抽汲到車上後,載回工地,用來灑水及洗車使用,路人發現認為謝男在偷取國家水資源,拍照後向水資源局提出檢舉。
謝男坦承有抽取基隆河水使用,但辯稱並不知道溪流河水不能抽取,並無犯意,工地老閭証明,確實有請謝男自行去找水源使用。基隆地檢署強調,目前全世界都嚴重缺水,水資源是國家很珍貴的資源,必需要有效管理。
全案日前偵結,依竊盜罪嫌將謝男提起公訴,謝男涉及普通竊盜罪,依法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那麼民眾用水桶到山上取水,載回家泡茶飲用,是否就已構成竊盜行為!地檢署表示,此舉動確實也已構成竊盜要素,但因其對法益侵害沒有那麼輕微,基於微罪不舉認知,即使有人檢舉告發,檢察官一般都會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
北部水資局表示,水是國家重要的資源,沒有取得水權時,不得任意取用,否則,大家都如此為之,在乾旱期間,勢必會嚴重影響到民生、農業用水。
此案,謝男抽取大量河水,載回工廠使用,明顯是營利的行為,水資源局接到民眾拍照檢舉,認為已構成竊盜行為,才會向地檢署告發。
至於有些山上人家,私接水管汲取山泉水飲用,是否也構成竊盜行為!水資源局表示,依規定,水管只要在2吋以下,供個人家庭使用,非營利行為時,可不必申請水權,就可接管取水。
另外,民眾到溪流上游處,用水桶裝水回家泡茶飲用情況,因為對水資源造成的危害很輕微,原則上是不會去取締處分的,水資源局目前也從未接到此類檢舉。
律師柯士斌指出,被告是從無公告禁止抽水之公共河川水源使用,跟自有所有權人管理的水庫及溝渠取水灌溉,明顯不同;一般的民眾對此未有違法性認識,不具犯罪故意應不為罪。
此案的被告,聲稱不知道不能取河水使用,照一般通念,大家都有共同想法,應可以阻卻違法;而奇怪的是,本案雖然有水資源局為告發人,但卻沒有載明被害人提出告訴,可見水權歸屬法令依據為何?尚有所爭議,故被告是否成立竊盜罪尚有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