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時,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附近海域出現大量魚類、貝類死亡。當地居民將矛頭指向是台塑排放的廢水,所造成的生態浩劫。儘管台塑當時極力撇清,在經過兩個月後,越南當局公布最終調查結果, 指出台塑河靜鋼廠在試運生產線時排出含毒廢水,是造成魚群死亡的主因 。而台塑方面也坦承疏失,並承諾賠償 5 億美金的罰緩(約摺合新台幣 162 億)。
根據越南《青年報》取得台塑向員工發佈的備忘錄中,台塑河靜鋼廠董事長陳源成在備忘錄中承認,一些包商在鋼廠試營運階段排放廢水,導致大量魚群死亡。陳源成並召開記者會,向越南政府和人民道歉。
近年來,永續、 環境保育的意識高漲,這些高污染工業伴隨帶來的生態浩劫,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然而,如台塑這樣的知名大廠,在國外排放廢水立即遭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那台灣呢?
翻遍社會新聞,幾乎每年都會發生好幾次工廠偷排放廢水, 導致河川污染、魚群死亡、農田變廢地等嚴重的生態危機。為社麼這樣的新聞會一再出現?其中的原因,除了罰鍰太低、法律漏洞更是讓企業有機可乘。
2013 年,半導體大廠日月光 K7 廠在高雄後勁溪排放大量廢水,造成河川被強酸汙染,是近年一起最重大的污染案。但就在今年三月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卻將原本裁罰 1 億 2 百萬元的罰緩撤銷,不用罰了 。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7 條: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則是在日月光的案子之後,所促成的修法,加入「致人於死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的刑責」。而行政法罰緩的部分,則修正了第 46 條, 排放污水最低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無論是罰金或是罰鍰, 都遠低於企業偷排放廢水可省下的成本 。只要這些工廠存著僥倖的心態,不被抓到即可省下不少的支出;即便被抓,罰鍰幾乎可以說是不痛不癢。無怪乎台灣的河川和生態在近年來不斷面臨生態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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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
日月光之所以能夠逃過 1 億 2 千萬的罰緩,不外是透過各種法律漏洞,將高雄市環保局計算的罰鍰基礎駁回。日月光主張不法利得裁處時效為 3 年,也就是縱使環保局裁罰合法,計算方式最多也只能回溯到 2010 年起算。意思就是市府裁罰金額計算方式有誤,原處分應予撤銷。
這些企業在台灣橫行無阻,到了國外狠狠吃鱉之後,我們應該反思的是: 為什麼在國外這些無良企業就能認賠,回到台灣卻能無所不用其極地利用法律漏洞來推諉卸責? 是我們的法律「刻意」開了漏洞給這些無良企業,或是政府不敢採取強硬手段,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因為我們需要這些企業帶來「經濟發展」?因為這些企業不爽就會「隨時出走」?
即便今天台灣也祭出重罰 5 億美金的標準, 所失去的土地、生態、環境回得來嗎 ?為什麼我們能容許這些企業有恃無恐地破壞生態,卻不用受到任何的制裁?是我們的法律出了問題,還是台灣人的心態出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