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州這些地方驗出毒粽!業者漠視和完全不曉得硼酸有毒!原來這些地方可以輕易買到這些食物違例品!

記者在2家中藥店以1令吉購獲粉狀硼酸,惟分量有很大差別。

(檳城、大山腳27日訊)檳州“毒粽”依在,原來是中藥店和乾料店肆意售賣硼酸作祟!

繼本報2年前從市面上抽樣選購4個地點的粽子拿去化驗,均發現含有硼酸後,如今市面上的粽子仍被發現含有硼酸的成份,其中,一些硼酸的分量更較2年前高出許多。

商家隨意售賣

記者發現,業者之所以肆無忌憚地違例使用硼酸,不僅是因為相關意識不足,更因為中藥店和乾料鋪隨意售賣而導致市面上如此多業者濫用硼酸在食物上。

本報先是在檳島各地購買粽子進行化驗,結果發現3個地點(姓氏橋、市區及中路一帶)的粽子都有硼酸成分,其硼酸含量分別達187ppm、237ppm及499ppm。

較後,記者也在大山腳和檳島5個地點購買硼酸,結果竟順利在發林市場、亞依淡市場、峇央峇魯中藥店、威南新邦安拔一家中藥店,以及威中大山腳一家中藥店5個地點購買到硼酸,過程毫無難度。這也意味著,硼酸顯然在購買及使用上出現濫賣濫用的現象。

黃保國:由於硼酸含毒性,一般上內服中藥皆不會使用硼酸。

黃保國:含毒中藥避用

馬來西亞中醫師暨針灸聯合總會(醫總)總會長黃保國博士說,由於硼酸含毒性,一般上內服中藥皆不會使用。

他說,在中醫所使用的中藥成分中,皆沒有使用硼酸,且禁止混合中藥內服。

詢及市面上中藥店皆可輕易購獲硼酸時,他說,中藥店所售賣的硼酸,相信是給予外用中藥,主要是起著以毒攻毒作用。

他說,專業中藥店不會隨意售賣硼酸,一般上會先詢問顧客購買用途,才酌情售賣。

檳州消費人協會研究員哈迪嘉接受本報電訪時就表示,其實消費者可輕易買到硼酸,是因為硼酸還有許多用途,例如在農業上就可充作殺蟲劑。

因此,各大西藥房及中藥店都售賣粉狀硼酸,並不出奇。

然而,她提議,無論是西藥房或中藥店,當消費者欲購買硼酸時,身為店主或銷售員都應擁有一本記錄簿,詢問該顧客購買原因,並做記錄,確定是為“正當”用途,才可售賣。

她不斷強調,食物內是絕對不可含有硼酸的成分,因此若是購來烹制食物是被禁止的。

她說,其實許多料理如黃面、娘惹糕等都含有硼酸。而許多人在製作肉粽時加入硼酸成分,那是為了讓消費者撥開肉粽時比較方便,避免粽子黏在包裹的竹葉上。

她坦言,硼酸不像味精,它是無味的,所以無論加入多少分量,都不會影響食物的味道,只是會影響食物的柔軟度。如此一來,若消費者沒拿捏其成分,將對身體帶來影響。

長期下來,更可能導致腎臟衰退。

本報今次化驗3顆粽子,結果顯示硼酸含量最高的是499ppm。

加硼酸添食物彈性

據了解,不少小販會在食物,如黃面、娘惹糕點等都會添加硼酸,好讓這些食物更具彈性。

另外,這也能讓食物具有防腐作用。一名不願具名的粽子業者就向記者坦言,過去粽子業者都知道“一定”得要放些硼酸在裡頭,甚至這樣才好吃。訪談期間,是名業者更表現得相當順其自然。

我國是在數十年前,因為霹靂出現十餘名學生因吃了含有硼酸的老鼠粉中毒事件,此後衛生部就擬定法令,嚴禁硼酸出現在食物中。

根據《1983年馬來西亞食品法令》以及《1985年食品條例》指出,硼酸是嚴禁出現在食物成分裡頭的。其中,《1983年馬來西亞食品法令》的13(1)條文也列明,違例且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將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早前違例者可被罰款5000令吉或監禁長達2年。

賣者不知食物嚴禁用硼酸

儘管是毒藥,但硼酸仍唾手可得!

《南洋商報》記者日前走訪中藥店及舊式雜貨店,結果輕易在3家中藥店(威南、威中、檳島)購獲粉狀硼酸,惟店主皆有提醒硼酸不可過量使用,否則會食物中毒。

店主提醒勿過量使用

記者在威南新邦安拔一家中藥店購買硼酸時,男店主表示有售賣散裝硼酸,惟不確定在烹煮粽子時,應該放多少分量硼酸。

詢及端午節期間是否有人購買硼酸制粽子,他說,在裹粽子的季節,確實會比較多人買。

較後,記者在威中大山腳一家中藥店購買硼酸,詢問女店員應該放多少硼酸時,有關女店員表示少量即可,惟並沒有告知少量是多少。

因此,記者在兩地中藥店分別以1令吉購獲粉狀硼酸,惟兩家中藥店所給予的分量不一,在威南購獲的硼酸比在大山腳購獲的硼酸分量多出一二倍。

值得一提的是,記者在檳島一中藥店購買硼酸時,業者曾提問是否放在食物里的,但較後卻補上一句:“一點點還是可以的,不會死的。”。顯然,業者漠視或完全不曉得,原來硼酸在衛生法令下是嚴禁用在食物上。

另外,記者也到檳島菜市場的乾料檔口詢問,同樣輕易購取粉狀硼酸,過程毫無難度。

毒粽依舊在,原來是因為硼酸肆意賣所以

新聞背景

“硼酸老鼠粉”毒死14小學生

如果1988年“硼酸老鼠粉”毒死14名小學生的案件,始終沒有被當局嚴正以待,筆者就不奇怪為何2年前的“硼酸粽子”仍在市面上售賣。

儘管政府已立法嚴禁硼酸使用在食物上,但由於其售賣過程毫無監督,以致小販輕易購買,加上教育與意識的不足,業者們更順其自然地將之用在食物里,全然不曉得這麼做已抵觸法律,更不用說他們是否知道當中的危險性。顯然的,這是教育的不足。

然,除了教育的不足外,我們的執法上是否鬆散了?

本報2年化驗後將報告和剪報提交衛生局,當局只是拿了資料卻沒有下文。2年後的今天,這些小販依舊售賣著毒粽。筆者甚至表示願意配合,當局卻表示自己有自己的化驗室,也會懂得怎麼做。

看回今次的事件:若小販掌握有關的資訊、業者有嚴謹的售賣機制、當局執法上能更積極,並在取締後舉行記者會,這樣,還會有民眾不留意嗎?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有關“毒粽”的報道。不要再有下一次了。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