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發現卡內餘額確實已從上午的19萬餘元變得只剩下58元,趕到最近的ATM機,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存了100元,以證明卡在自己身邊。
銀行卡在身邊,卻收到卡內存款被轉走19萬元的手機短信。4月27日,寧波鎮海區法院宣判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判令被告銀行賠償唐先生存款損失19萬元——唐先生在接到短信後做的一件事,是他一審勝訴、獲賠全款的關鍵。
唐先生在鎮海區經營企業,平時通過微信支付客戶的貨款,微信綁定的是某行借記卡。去年11月18日晚,他在家吃飯時收到一條轉賬信息:「您尾號為××××的銀行卡,18日18時40分轉賬19萬元……」
查詢後,唐先生發現卡內餘額確實已從上午的19萬餘元變得只剩下58元。
他沒有立即聯繫銀行或報警,而是馬上離家,趕到最近的ATM機,使用自己的銀行卡操作,存了100元,以證明卡在自己身邊。
然後,他聯繫發卡銀行,並到派出所報警。
第二天,警方查明這筆錢是在河北唐山市被一種帶卡槽的固定電話機刷走的。目前,警方還在偵辦該案。
唐先生與銀行交涉,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無果後,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請求判令銀行賠償存款損失19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
庭審中,唐先生稱,他與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把錢放在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護存款的安全,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使其存款被盜,應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認為,銀行卡的密碼只有唐先生知道,唐先生將卡與第三方交易平台綁定,存在第三方洩露密碼的可能;還可能存在密碼使用不當、密碼設置過於簡單等問題。
同時,銀行的借記卡章程約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對掛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因此,銀行不存在過錯,無需賠償。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獲悉,該案中,唐先生在被盜刷後在ATM機上存入100元的舉動成為勝訴最有利的證據之一。此舉證明,真正的卡在他身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銀行辦理有儲蓄功能的借記卡並存入存款,儲蓄合同關係合法有效。他的錢在河北被盜刷,而本人、銀行卡均在浙江寧波,可以認定其銀行卡存在偽卡。
唐先生在發現銀行卡被異地操作後馬上報案,採取了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無過錯。銀行作為發卡行,沒能對偽卡進行有效識別,導致盜刷,應對由此造成的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借記卡章程是銀行為重複使用而預先印製,系《合同法》意義上的格式條款,相關條款免除了被告方審核銀行卡真偽的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被認定有效。
法院認為,銀行稱「唐先生將借記卡與第三方交易平台綁定,存在第三方洩密的可能」,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還可能存在密碼使用不當、密碼設置過於簡單」等問題,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