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是否需要遵守舊約律法?
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要知道,舊約律法是為以色列人制定的,而不
是基督徒。其中一些法規是要讓以色列人服從並喜悅神(例如十誡),一些是指示他們如何敬拜神(例如獻祭制度),還有一些只是要顯出以色列人有別於其他民族
(例如食物和衣著的規定)。舊約律法中沒有一條適用於今天的社會。耶穌死在十字架上時,就終結了舊約律法(羅馬書10:4,加拉太書3:23-25;以弗
所書2:15)。
取代舊約律法的是基督的律法(加拉太書6:2),即「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條,也是最重
大的。第二條也很類似,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馬太福音22:37-40)。如果我們做到這兩件事,我們就能成就所有
基督要求我們做的「我們遵守神的誡命,就是愛他了,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翰一書5:3)。就律法意義上講,十誡是不適用於基督徒的。然而,十誡中
有九條在新約中被重述(安息日的規定除外)。很顯然地,如果我們愛神,我們就不會敬拜偶像。如果我們愛人如己,我們就不會謀害他人、說謊、姦淫、或貪戀別
人財物。因此,我們並不受舊約律法的約束。我們要愛神並愛他人,如果能誠信地做到這兩點,其他一切就都會不成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