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的一天,在西安出差的李先生發現自己的一張銀行借記卡被人在盜刷了近20萬元!李先生當即報警!而根據短信提醒,這張卡在山東臨沂市某商行劃款兩次,合計19萬元,同日,又於ATM機取現四次,數額合計4000元。
真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別人是怎麼把錢提走的?到底是怎麼回事?
事發突然,如果你遇到這樣的情況,接下來,你會怎麼做?而李先生接下來都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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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立即向西安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
並於當日用其隨身攜帶的該借記卡在農業銀行陝西分行向該卡中存款100元,在中國民生銀行陝西分行從該卡取款100元。
之後,李先生又趕到臨沂市向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報案,該局受理此案後出具受案回執,該案正在偵查中。
隨後,李先生將某銀行訴至法院請求銀行向其賠償194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李先生在某銀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該儲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案外人持偽造的銀行卡通過ATM機、POS機交易系統多次交易,說明被告製作的銀行卡存在其真偽不能被ATM機和POS機識別的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
某銀行提出其已盡到保障儲戶安全的義務,卡被盜刷責任在李先生,但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某銀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對李先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某銀行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大連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銀行卡被盜刷,當事人首先就面臨如何證明銀行卡被盜刷的事實,本案中李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鑑。
首先,當事人應保存銀行發送的短信提醒;
其次,應找最近的銀行在最短的時間使用自己辦理的銀行卡進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證明該銀行卡在被盜刷時真卡在當事人手中;
進行完上述操作後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樣在向銀行主張權利時才有據可查。
此外,一般這類案件銀行都會主張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銀行的這種主張其實並不能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條的規定,此類民事案件可以獨立於刑事案件受理和審理。
需要說明的是,銀行卡的操作離不開兩樣東西,第一就是需要有銀行卡,第二是必須要有正確的密碼,如果銀行舉證證明了當事人存在洩露密碼的事實,那麼當事人就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在使用銀行卡時一定要保護好密碼,在公共場合及與別人談話、交流及上網聊天時也應儘量避免將密碼洩露,以免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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