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15日指出,為提升中華民國與波蘭人民赴對方國工作、求學或經商的便利性,雙方完成簽署《駐波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間就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使波蘭成為全球第88個與我相互承認駕照的國家與地區,未來民眾如在這些國家居留,可憑我國駕照直接換發對方駕照。
外交部1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波蘭駐華代表梅西亞(Maciej Gaca)與我駐波蘭代表陳銘政先後於104年11月27日及105年2月15日代表兩國政府完成簽署《駐波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間就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
瞭解備忘錄中指出,未來只要持有台灣或波蘭駕照者在依相關規定繳納規費後,不須再通過筆試及路考即可申換波蘭或我國駕照,惟申請人須持有自核發日起算效期至少1年的對方國合法居留證明,並於入境對方國之翌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雙方免試互換駕照範圍涵蓋輕型機車、重型機車、普通小型車、普通大貨車、普通大客車及普通聯結車等種類。
至於免試換照實施細節、申請程序及開始受理申請日期,外交部將續與波蘭主管機關協商確認後,再適時對外公布。然而,波蘭是繼法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士、愛爾蘭、斯洛伐克及葡萄牙之後,第12個與我相互實施免試換駕照的歐洲國家,同時也是全球第88個與我相互承認駕照的國家與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