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112)年的元旦是政府指定應放假之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應使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的情形,僱主需加發一日工資,或經勞工同意調整另行休假,且違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北市勞動局說明,若星期日為勞工原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僱主應再補1天休假給勞工作為國定假日,建議事先與勞工約定休假期日,並以書面註記補休日期為宜,避免爭議,而補休當日等同於勞工的國定假日。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如果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1月1日為排定為例假或休息日,可約定1月2日為補假日,形成3天連假,而「1月2日」就是勞工的「元旦」。勞動局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應讓月薪制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應加發1日工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弱是於元旦出勤,時薪也須加倍計算。

對此,高寶華局長也提醒,如果老闆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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