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頭份市一名機車行老闆,以腳推機車的方式,協助沒油的女騎士到到加油站加油,結果老闆被後方的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警方認定是危險駕駛,裁罰1萬2000元,老闆不滿,提行政訴訟,法官檢視影片後認定看不出來有危險駕駛,撤銷處分。

去年9月4日機車行古姓老闆協助救援騎到沒油的女騎士,當時古男一邊騎車,一邊伸出右腿頂住女騎士的機車推行,前進了200公尺,未料遭後方的行車記錄器拍下並檢舉,警方認為古男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對古男開罰1萬2000元,古男收到罰單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古男出庭時強調,警察也常用同樣的方式推車,一般民眾無法得知有違法,且當時未偏移車道,無危及他車安全,卻被罰1萬2000元實在太重,法官勘驗這支7秒鐘檢舉影片,認定古男行駛在機車慢車道右側路線,無歪斜或蛇行,也未任意變換車道,且速度緩慢,未危及其他人車安全,因此認定不違法。

▲此為示意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