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初,杭州建德市民小楊和小楚步入婚姻的殿堂。 當年5月,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給小兩口買了一套婚房,總價80萬元。由於是兩方一起買的,房屋產權自然就登記在小楊和小楚名下。 2015年12月,小兩口因為瑣事發生爭執,小楚一氣之下就要求離婚。

小楊不想為了爭執這種小事影響家庭關係,為了挽回婚姻,讓妻子消消火,他決定“表忠心”,答應將本是兩人共有的婚房歸妻子一人所有。 為了證明自己所言非虛,兩個人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還瞞著父母完成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事情也暫時告一段落。 可到了2016年,妻子小楚還是到法院起訴離婚,但當時小楚已經有了身孕,法官認為雙方感情還有彌合可能,駁回了小楚的訴訟請求。

到了今年6月,兩人的孩子還沒滿週歲,小楚再次來到法院,還是要跟丈夫小楊離婚。她認為兩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日漸淡漠,所以請求法院判令離婚並且孩子由自己撫養,但小楊卻不同意。這套房子也成了雙方爭論的焦點。 因為吵架就把房子讓給妻子,這事能算數麼?建德市人民法院法官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9條之規定,本案中雙方作出書面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房屋歸屬女方一人所有,系雙方自願,也無證據表明附加條件,應為合法有效。

經過四次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離婚,孩子由妻子小楚撫養,房屋歸丈夫小楊所有,但小楊需在三個月內給小楚房屋款45萬元,款項付清後辦理過戶手續,若違約,違約方再支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 法官提醒:現今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很多,房屋產權登記或產權份額的約定應謹慎。 婚姻不是兒戲,房屋加減名字,更需要慎重考慮後再做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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